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管控区内聚集,以及违反政府规定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的。
二、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三、按政府要求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不进行核酸检测的;扰乱核酸检测秩序,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和疫情防治物资运输、人员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五、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的。
六、在公路、铁路等交通站场,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
七、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二、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三、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凡具有以上情形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泰安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