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3月17日下午,山东德州市临邑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刑拘直诉案件,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该院宣判的山东省首例涉袭警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饮酒后,明知被告人王某已饮酒,仍指使其驾驶车辆前往城区。当晚21时许,王某驾驶的车辆被临邑县公安局执行治安巡逻任务的民警发现。因不满巡逻民警现场录像取证而情绪失控,被告人陈某某对巡逻民警进行辱骂,并持手机将其中一名巡逻民警面部砸伤,抗拒控制过程中又将其面部抓伤。经鉴定,该民警伤情系轻微伤。经血液酒精检测,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34.9mg/100ml,为醉酒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王某已饮酒,仍指使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