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讯:(涂玉龙古朕宏)逝者的骨灰是后辈寄托对前人哀思的载体,在情感伦理上,它凝结着亲人特殊的情意,在法律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肆意践踏。然而,临沂市兰山区村民王某皎仅因一些经济纠纷,竟做出掘墓扬灰、违背人伦道德之举。
紧急报警铃声响,坟墓毁坏骨灰不见了?
11月22日,李官派出所接到群众张某报警称,其父母的坟墓被毁坏,其父母的骨灰盒不见了,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到达案发现场。经现场询问,张某告诉民警,不久前才刚刚给父母上完坟,今早回家时就被人发现父母坟墓被损坏。
锲而不舍觅疑踪,峰回路转传捷报根据这条线索,民警们调取了案发当晚相关路段的视频监控。可经过探查监控,民警们未发现有可疑人员。随后,民警们再次来到案发地,通过多方询问,有一村民告诉民警,其当天下午发现有一辆陌生的车辆停在发现场附近出没。另一方面,张某也向民警反映,其怀疑是王某皎做得案。之后,民警通过调查相关监控,发现王某皎的行车轨迹与作案时间非常吻合,便依法传唤王某皎。经审讯,王某皎供述当天下午,他驾车到李官某村,将装有张某父母的骨灰盒盗走,随
后又驱车行驶四五里,将骨灰盒分别扔到路边。不满“生意”给别人,反目成仇竟掘坟原来,张某和王某皎以前一直是朋友,张某的父亲去世后,张某便将其父亲丧事上用到的扎彩纸之事委托给王某皎。后来上五七坟时,张某将扎彩纸之事委托给别人,双方因此产生经济纠纷,心怀不满的王某皎便趁着夜色,开车到张某父母的坟地,毁坏张某父母的骨灰。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皎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律师释法:为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以及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随着时代的发展,殡葬风俗也发生了变化,土葬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原罪名,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将犯罪对象由尸体扩大到尸体、尸骨和骨灰;将犯罪手段由盗窃、侮辱扩大到盗窃、侮辱和故意毁坏。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兰山分局新闻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