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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法院 创新"三合一" 黄岛法院全国首设安全生产审判庭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16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出台工作指南,要求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同时,将探索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检察室,建立查办和审判安全生产案件沟通协调制度。可能很多青岛人还不知道,其实早在2014年11月4日,黄岛法院就在全国法院率先设立了安全生产审判庭,专门审理涉黄岛区安全生产类案件。安全生产审判庭成立以来,已办结相关案件176件,依法严厉打击了各类危害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提升了新区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新闻内存

  安全生产审判庭全国这是头一个

  记者了解到,为依法高效解决安全生产矛盾纠纷,黄岛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在全国法院率先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专门审理涉黄岛区安全生产类案件。截至目前,已办结相关案件176件。

  “安全生产审判庭创新实行刑事、行政与民事审判‘三合一’的审判机制,妥善解决因安全生产专业性、特殊性带来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等难题,着力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生产安全的行为,发挥出司法审判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辖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加强工作对接,法院还专门建立了与检察、公安、安监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适时商议解决安全生产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研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审判工作新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司法保障水平。”黄岛法院院长王光金介绍,“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审判工作和非诉审查工作,发现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和不作为行为,及时提出改进的司法建议,着力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同时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结合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宣判、以案说法等活动,在便民利民的同时有效扩大安全生产审判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大力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自安全生产审判庭成立以来,黄岛法院明确打击重点、加快办案节奏、严把案件质量,坚持宽严相济,对涉安全生产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依法审结各类涉安全生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135件,审查涉安全生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1件,促进了新区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案例1

  四名“油耗子”打孔盗油获刑

  8月2日,黄岛法院安全生产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案件。

  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王某、房某、王某甲经预谋后,由刘某联络租赁位于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的一处厂房,并准备作案工具。后四人对距承租厂房40米处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打孔,并先后数次至打孔处窃取原油。

  2015年10月3日,王某甲、王某、房某驾驶租赁的轿车至黄岛预谋窃取中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输油管线内的原油,并事先踩点、购买铁锨、阀门、钻头等作案工具。10月8日20时许,王某甲、王某、房某至黄岛王台镇某村北侧洋河大坝处对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打孔,因管道内压力过大导致打孔用阀门、钻头被冲掉,造成管道内原油喷溅式泄漏。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漏失原油102.5吨计291374.7元、现场抢修费用496550元等,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原油污染赔偿705840元、管输费损失1063400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房某、王某甲、刘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其中,王某、房某、王某甲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房某、刘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不得假释。王某、房某、王某甲到案后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刘某当庭认罪,根据其各自认罪悔罪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分别对上述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由黄岛区法院院长王光金担任审判长,部分黄岛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代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2

  漏电致员工身亡,老板获刑二年

  2015年7月,被告人诸葛某某在未给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安排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胶南办事处某村北的电镀加工点车间内从事电镀作业。

  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电镀车间内作业时触电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受到电击作用而造成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作为个体经营业主,其在安全生产条件配备上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诸葛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被告人诸葛某某应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诸葛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诸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3千余元。

  3 冒用资质拆脚手架致一死一伤

  青岛某高档酒店项目由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2013年11月1日,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将该酒店项目的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铜网幕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又违法将该装饰工程所用脚手架搭建拆除业务发包给了无脚手架搭拆资质的青岛石全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约定,青岛石全石美公司应按照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安排找专业脚手架公司进场搭建。

  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唐某冒用山东天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青岛石全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外脚手架施工劳务合同》。2014年7月23日左右,被告人唐某电话联系唐某和让其拆除G区脚手架。唐某和联系了在青岛市中韩街道劳务市场靠活的个体务工人员程某,由程某在劳务市场自行组织被害人宁某、王某等7名均无特种行业操作证人员到酒店拆除脚手架。施工前,未按照规定制定拆除作业施工方案,未认真检查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件体、支撑体系等构造情况,没有发现涉案脚手架拉结点已被拆除。王某、宁某在脚手架上由南向北走动时,脚手架突然向外倾倒,致宁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宁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王某胸部、腰部及盆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5年9月3日,被告人唐某和、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害人宁某的亲属获得赔偿款人民币205万元;被害人王某获得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和、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和、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