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花和丈夫刘某某经营“辽P67112号”大货车已经十多年了,主要是从内蒙古乌海市运往内蒙古宁城等地,途径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路段,必然和本地交警打交道。经营大车的他们从不敢得罪路上查车的警察,每次遇到警察查车,为了顺利通行,都是交了“罚款”不敢要票据(要票就要多交许多,不要票少交一些,每次都是这样,司机们也都习惯了)。
图为死者妻子在与当地有关部门交涉时当场休克。
2016年3月8日8点20分许,刘某某驾驶上述车辆经过乃林七家道口警务室,被两名警察招手拦下。按着惯例,下车向警务室递过去50元人民币,警察挥手示意放行。车又行驶了大约15公里,时间大约是8点50分左右,到了乃林南兴隆庄村地界三岔路口地段(平庄至天义与平庄至锦山岔口路段),涉事两名警察尹某辉、林某学(二人均在赤峰市喀喇沁旗交警队履行职务)挥手示意他们停车。
汽车驶过路口拐过弯车还未停稳,尹某辉、林某学开着警车强行追赶将车停在刘某某他们的大货车前面,差点造成车交通事故。两名警察摇下车窗就向他们要钱,刘某某他们说在七家道口已经交过罚款了,对方问交了多少钱,刘某某说交了50元。对方说,那他们得到了钱,我没得到钱。其中一名警察厉声说:“司机下车!”,司机刘某某就下车了。他俩又催促司机交钱。刘某某说:“我已经交过了,你们不是一个地方的吗?”警察说:“不是!”李某花就从兜里又掏出50元给他们,警察说:“不行,要二百,要不就拿本来(“本”就指驾驶证)!”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刘某某被气得说了一句“这是警察还是土匪……”话音刚落,他扶着车门的手就向下滑动,李某花急忙上前扶住他。刘某某的脸色苍白,不会说话。李某花就立即喊交警:赶紧打120电话。警察说“要打你自已打,我们不打”,说完用手拉了刘某某一把说:“赶紧起来,装什么装?”一看没有反应,就说“你自已打吧”。就这样过了大约十多分钟,刘某某倒在地上一动不动。李某花就求他们快点救人,求他们用警车送刘某某去医院。两个交警就站在一旁看热闹,谁也不说话。李某花再次求他们,他们说我们可担不动。
刘某某被送到医院时,医生说已失去了抢救机会。
于是李某花到马路上截车。这时路边过来一辆白色汽车,车主下车帮忙把人抬到警车上去了乃林镇医院。在路上的时候李某花放声大哭,交警说:哭什么哭,到了医院打一针就好了。到这个时候警察还认为他们是装病。到了医院后,医生说:为时已晚,失去了抢救机会。
事发后,当地成立了“308案件”调查组。经过几天的“调查”,结果是涉事警察的所有行为没有违法,一切都是合法的。调查组还“调查出”其中一名中队长带领两名协警查车执勤,这位中队长当时拉肚子了,还有说拉肚子后又去了医院。所以就剩下两名“协警值勤查车”。事实是这个中队长从头到尾就没有出现过。当受害者家属问到“这个中队长是谁?叫什么名字?”调查组说他们没有权利知道这些。
调查组中的法律顾问支某元称,涉事警察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试问:两名协警单独执法,上路拦车;执法过程中不开执法记录仪;当场收缴“罚款”,不开票据;同一地段的警察,在公路上分段守侯,见了大货车就收钱,收多少没有限制。难道这些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