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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州:"检委会评议"制度助推司法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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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整体不错,但证据分析稍显不足。”“纪娜,你这次汇报的案件,在文书制作、案情把握、法律适用、语言表达上都很好,但在证据分析上我认为不是很到位、很透彻,下次注意……”

10月8日上午,“十一”黄金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的检委会会议室,与会的委员们正在“面对面”对案件承办人进行点评。

  今年3月,胶州市检察院将评议机制引入检委会工作,建立了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点评及考核制度,设计了《检委会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评议表》,明确了衡量汇报质量如何的评价标准,并建立了统一规范的案件汇报书面模板,引导办案人聚焦重点问题,强化证据分析,突出法律适用来进行汇报,使案件汇报走上了规范化、高效化轨道。

  这项评议制度具体规定案件汇报研究完毕后,检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分别对办案人进行评议,从文书制作、案情把握、调查取证、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语言表达、综合表现等10个方面进行评价,每个方面设定评价分值10分,案件承办人根据对应的评价分值,对自身汇报过程中优势劣势一目了然,从而有的放矢进行整改,并为其他办案人提供借鉴;为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由纪检组和监察科全程列席,检委会委员是案件汇报人所在部门的,实行评分回避,不参与对汇报人的评分。案件汇报评价分为优秀(95分以上)、良好(90至94分)、一般(89分以下)3个档次,评分结果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记入所在科室和检委会办公室当月考核成绩。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将案件汇报评议情况形成报告,向检委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向办案人员及时反馈;对需要纠正改进的事项督促办案人整改落实到位。该制度实行以来,检委会共评议案件23件,承办人汇报质量、检委会案件研究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提升。(卢金增 祁喜庆 丰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