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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为有序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省公安厅等三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4月18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电话:18615176215
 
  传真:51799021
 
  电子邮箱:gscttzb@shandong.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港西路1777号
 
  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转入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为有序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现就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4月20日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牵引车,不含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转入我省。
 
  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核查机制,及时反馈排放标准核查结果。对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业务。
 
  三、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途径,加强宣传引导和提示告知。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