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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探索“司法+公证”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新模式,为充分维护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政策保障。
 
  《实施意见》指出,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与被害人的诉求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向公证机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酌情从宽处理的办案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悔罪、认罚,愿意提存赔偿保证金的,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但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应强烈的重大敏感案件和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和解、调解的案件应当慎用。
 
  《实施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决定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应及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应当持办案机关出具的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书,到公证机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并将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送回办案机关。
 
  《实施意见》强调,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赔偿保证金提存账户,保证专款专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持有关材料向赔偿保证金提存机构领取赔偿保证金。供稿:山东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