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之日起三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536-327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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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案外人 |
与本案关系 |
拟发放金额 |
发放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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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鲁0781执恢443号 |
刘德堂 |
拍卖财产买受人 |
15685元 |
抵充垫付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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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鲁0781执恢443号 |
山东司辅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辅拍机构 |
2091元 |
拍卖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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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781执恢365号 |
马颖 |
拍卖财产共有人 |
70000元 |
分配拍卖款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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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鲁0781执3805号 |
中国人民解放军31401部队 |
申请执行人上级单位 |
49757.27元(含案件受理费342元、赔偿款48623.92元、迟延履行金791.35元) |
因军队账户管理需要,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打入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