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西江 沈婷)近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私接供热管道盗用暖气案”,主犯方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从犯赵某、许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各处罚金2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此案为郯城法院宣判的辖区内首例“盗热”案。
被告人方某在县城经营着一家六层的洗浴中心,其中一至五层装有采暖设备。为提高经营“效益”,2015年秋天,方某偷偷在浴池门前开挖路面,购买相关配件,并指使赵某、许某等人私自接通供热公司的供热管道,盗取热源为浴池供暖。此后,这种非法盗热行为一直持续,直至今年2月被举报事发,共盗热10个采暖季。经测算,该浴池采暖面积为897.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供暖费24元计算,方某等人盗窃热量价值高达215424元。
案发后,方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赔偿供热公司的损失,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赵某、许某3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量刑方面,法院综合考量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悔罪表现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其中,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赵某作为从犯,有坦白情节;许某同样作为从犯,未从中获利且具有自首情节,且3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案的宣判,不仅对违法盗热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供稿: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