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日前,山东淄博某快递公司的各个快递点内,工作人员都在紧张地忙碌着。该公司法务何铭铭说:“近期,公司业务不断发展,这离不开全市两级法院依法对我们的支持。”
去年,淄博市两级法院审结了涉及该公司的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侯某的起诉,揭开了其以“消费维权”为名、行虚假诉讼之实的不当行为。
自2022年起,侯某在多个网络购物平台频繁下单,购买单价仅为几元的小额商品,并选择“包运费”服务。商品由商家委托快递公司配送,但在快递员派送过程中,侯某多次采取不接电话、更改派送时间或要求快递员将快递放在无监控区域等方式拒绝签收快递。随后,她以“快递公司未履行派送义务”为由,将多家快递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单索赔500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侯某并非快递服务合同的缔约方,真正的合同关系存在于商家(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张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后认为,快递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侯某作为收货人,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基于该合同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快递未送达,应由商家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而消费者则应依据买卖合同向商家主张交付义务或退款。因此,侯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其起诉。
侯某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翟雪利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侯某在张店区、高新区等辖区以网络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等不同案由提起了多起诉讼。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侯某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维权范畴,其频繁购买低价商品、故意拒收、再行索赔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牟利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立法本意。法院指出,此类行为名为维权,实为利用法律程序进行虚假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公共资源,依法不应支持。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结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开展案例分析与机制建设。针对虚假维权诉讼跨区域、多案由、隐蔽性强等特点,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在审判环节推行强制类案检索与关联案件排查制度,实现立审衔接、上下联动;同时向基层法院立案部门通报情况,形成了从立案到审判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此外,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向邮政管理部门及快递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提醒快递企业在派送过程中加强证据留存,如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联系过程与投递状态,防范个别人员利用物流信息不对称虚构“未送达”事实,谋取不当赔偿。
翟雪利法官表示:“消费者依法维权应予支持,但不能将维权异化为敛财工具。法律保护的是真实、合理的消费权益,而非以维权之名行欺诈之实。”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此案的审理,不仅纠正了个案偏差,更推动建立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机制,为营造诚信诉讼环境提供了“淄博样本”。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