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相新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作为一种应急性救助基金,其在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填补受害人损失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常常遭遇垫付的“救命钱”迟迟未被返还的情况,影响基金的健康运行和良性循环使用。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道交团队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尹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主动查明事实发现,本次交通事故中,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替原告垫付了8万元抢救费,遂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联动,核实案情,依法追加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将救助基金返还义务纳入裁判内容。
案件经过公开审理,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2万余元,并代原告返还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的8万元救助基金。目前案件已全部履行完毕,助力救助基金及时“回流”。
“返还的救助基金今天上午就到账了,感谢法院的支持,希望我们今后继续加强联动,一同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发挥更大效力。”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说道。将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便于查明事实,又可有效减少衍生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4年,高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追偿率居全市第一。
下一步,高新区法院将依托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持续加强府院联动,凝聚合力,共同推动道路救助基金回笼问题源头化解,为群众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处理延伸服务,让民众解决道交事故纠纷更省心省时省力。(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