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16家“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共建单位及其他中央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建设,主要收录各单位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库,能够更好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
青岛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和青和理”多元解纷品牌建设为引领,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创新多元解纷模式,汇聚多方解纷参与纠纷化解,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解纷经验。目前,青岛法院已有三篇多元解纷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案例一:
某生活服务公司与556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示范裁判+类案调解”批量化解拖欠物业费纠纷
关键词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欠缴物业费“示范裁判+类案调解”方式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生活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某生活服务公司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期限暂为2年,到期后按整年度自然延续,直至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公司接管为止,物业费按2.5元/平方米/月收取。2021年底,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重新聘请物业服务公司,并要求前期物业公司退场,某生活服务公司拟陆续将800余位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鉴于涉及业主众多,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邀请对接的5家调解组织,共选派5名资深调解员参与调解,吸纳3名法院特邀调解员组建8人调解团队,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共同剖析案情,寻找突破口。调解团队经研究提出采用“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方式开展化解工作。
首先由经验丰富的法官选取2起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审理,明确新旧物业服务公司交接时间以及物业费缴纳责任,形成生效示范判决,为后续调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为整个纠纷顺利化解奠定基础。
随后,调解团队及时将示范判决结果向小区业主进行通报,并分组开展调解工作。面对各种复杂的欠费原因和业主的抵触情绪,调解员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素养和调解技巧。通过亲切、接地气的沟通方式,从法律、情感和道义三个维度出发,向业主阐释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以及拖欠物业费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对个别情绪激动、言辞激烈业主,调解员保持耐心,加强正面引导,最终促成大批业主主动结清欠缴的物业费。
处理结果
经过多轮沟通协调,215件纠纷业主与某生活服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另有341名业主主动结清了欠缴的物业费,某生活服务公司撤回对556名业主提起的诉讼。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第9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及众多业主欠缴物业费问题,且发生在新旧物业服务公司交替之际,若采取诉讼方式判决解决,可能会使矛盾进一步升级。为有效化解此类批量性纠纷,法院充分发挥与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建立的多元解纷机制作用,采用“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方式,通过选取典型案件进行示范判决,明确法律标准,随后由专业调解员运用调解技巧,从法律、情感和道义三个维度入手,耐心细致开展调解工作,法院发挥指导调解作用,多方联动,不仅高效解决了当前纠纷,还为潜在物业纠纷批量化解提供参考。
推荐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调中心诉前纠纷调解分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青岛市崂山区真心法律调解服务中心青岛市市南区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工作站
案例二
李某与某建工公司、某钢铁公司、王某、蔡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府院联动化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工程多层转包分包死亡赔偿金府院联动化解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钢铁公司与某建工公司就某钢铁公司因厂房漏雨维修事宜达成合意,后某建工公司将维修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承包该工程后,又找到蔡某组织柳某、刘某等4人现场施工。2024年7月12日,因柳某手臂受伤无法上工,蔡某将临时从劳务市场招来的李某带到屋顶进行维修作业,因李某不熟悉破损的屋顶结构,踩踏屋顶中间采光板致屋顶碎裂,其从厂房顶部坠落到地面并死亡。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考虑到案件涉及法律关系交织复杂,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与该地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派出所以及司法所联合开展纠纷调处工作。调解员经沟通了解,案涉维修项目经过层层分包和转包,负责组织施工的蔡某“失联”,事故善后处理难度极大。李某家属提出280万元赔偿请求,但案涉维修项目总金额仅12万元,某钢铁公司、某建工公司、王某、蔡某均表示无力承担巨额赔偿。
法院指派法官指导各单位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由街道办事处做好李某家属安抚工作;二是由法官会同公安、司法等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调解员开展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工作,并拟订调解方案;三是组织某钢铁公司、某建工公司、王某、蔡某及李某亲属就调解方案进行沟通,从“诉讼可能结果”和“时间成本”的角度帮助其分析利弊,劝导理性表达诉求;四是就和解方案现场释法讲解。
各单位调解员分头做工作,通过多轮“背靠背”协商引导,促使双方逐渐缩小赔偿金额差距。同时,面对王某、蔡某拿不出钱的情况,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协调由项目发包方某钢铁公司代表各承包分包方等赔偿主体,先行履行赔偿义务,最终促使本案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某钢铁公司代某建工公司、王某、蔡某向李某家属一次性赔偿95万元,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181条
解纷要旨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工程施工领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情况,涉及主体多,导致矛盾化解难度大。李某家属因失去家中“顶梁柱”情绪激动,而工程发包方、承包方以及转包方因责任界定不清对赔偿方案僵持不下。面对这种复杂局面,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联合街道办事处、街道办应急管理中心、派出所及司法所等多个单位,共同开展纠纷调处工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及派出所做好李某家属安抚工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司法所则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和调解员,多次与李某家属进行深入沟通,了解他们真实诉求,为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进行心理疏导,平复激动情绪;法院切实履行指导调解职能,综合考量各方意见,制定合理调解方案,并及时指导调解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一方面依托法院专业优势,为纠纷化解提供法律支撑和专业指导;另一方面,政府相关单位各司其职,通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背靠背”沟通,最终成功促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李某家属尽快拿到赔偿款,又避免矛盾激化,帮助李某家属纾解心结,做到案结事了。
推荐部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司法所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应急管理中心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派出所
案例三
于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行业协会参与化解车辆损失价格争议
关键词
民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车辆损失认定行业协会调解法院指导调解
基本案情
案外人仲某驾驶于某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于某的车辆受损。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仲某承担次要责任。于某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车辆损失价格产生争议。于某认为应当按照鉴定意见的评估金额由某保险公司照价赔偿,并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某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意见的评估金额过高,并且拒绝承担其他费用。双方协商未果,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交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考虑到本案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失鉴定的专业问题,同时邀请本地区汽车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疏导情绪、熟悉案情,做好前期调解准备。通过查阅案件相关材料,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辆损失确定问题。行业协会从专业角度出发,全面分析车辆具体损失情况及鉴定意见书,为车辆损失的确定提供专业指导。调解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通过电话、微信、当面交流等多种方式,耐心疏导情绪,劝导双方各退一步、互相理解,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深挖症结,对症施策,开展“背对背”调解工作。调解员、行业协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掌握双方产生价格争议的深层原因。于某认可鉴定评估金额,因车辆受损严重,影响于某的日常生活出行,因此索赔心情急切,要求某保险公司依鉴定结论赔偿损失。某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目前鉴定机构的评估金额高于预期,与市场价格不符,且部分零部件应当维修而非直接更换。面对双方意见分歧,调解员对症施策,决定组织“背对背”调解。行业协会从专业视角对某保险公司开展说服劝导。调解过程中,行业协会发现某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后排座椅饰板、车顶窗帘气囊及部分小零件的数量与价格存在疑惑,故结合行业规范、行业惯例及实践经验,对汽车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为某保险公司答疑解惑。调解员与于某进行耐心沟通。调解员表示理解于某获得赔偿款的急切心情,并劝导于某作出适当让步、降低赔偿金额,这样有助于解决纠纷,快速获得赔偿款。
三是释法明理,开展“面对面”调解。为能够更好促推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提高调解效率,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分析,安抚双方情绪,劝导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对于鉴定报告的合法性问题,调解员在法院指导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鉴定报告系法院经于某申请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机构资质有效,鉴定程序合法合规,鉴定过程详细完整,是确定车辆损失合法有效的依据。
经过“面对面”交流沟通,最终,于某在鉴定费与施救费上作出让步,某保险公司也打开心结,理解于某车辆损失发生后给生活带来的不便,认可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同意提前支付赔偿款,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处理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于7日内一次性支付于某各项经济损失6766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第23条、第64条
解纷要旨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多发易发,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在此类纠纷化解时,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涉及车辆损失价值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本案中,法院邀请汽车行业协会开展联合调解,行业协会发挥熟悉行业特点、行业规范及惯例的优势,对涉及的车辆维修及价值认定提供专业意见,借助“行业专家”优势,以“专家说理”辅助“调解员说法”,快速提出当事人易于接受的调解方案;法院则发挥指导调解职能,指导调解员从情、理、法角度劝导双方当事人,达到“1+1>2”的解纷效果,实现行业矛盾纠纷及时高效实质性化解。
推荐部门:莱西市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市汽车行业联合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