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婷)在农资交易中,不少买家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物品时,会采取赊欠方式,待收成后再给付货款。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老赵庄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农资买卖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支付涉案款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3月,张某乙在张某甲处购买价值七百余元的种子和化肥,却始终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甲多次催讨未果后,将张某乙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该院老赵庄法庭法官在了解原告张某甲诉求的基础上,尝试与被告张某乙联系,查证情况。张某乙表示对事实无争议,但称不付清货款自己也有道理,因张某甲所售的种子质量问题导致其粮食减产,自身损失不少,且张某甲催要货款过程中导致其家人受伤,使双方关系进一步僵化。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仍旧各执一词,互不让步。承办法官意识到,一判了之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甚至可能将矛盾激化,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是妥善解决这起纠纷的重点。
“造成粮食减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不一定是种子质量有问题,且案件本身的标的额并不大,如果启动司法鉴定流程,需要缴纳鉴定费用,耗时也很长,这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负担,不如坐下来协商解决,得到大家都能认可的结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办案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向原告张某甲指出其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最终,通过办案法官的释法明理和不懈努力,原告张某甲认识到其催要货款过程中导致被告张某乙家人受伤的行为不对,主动提出减少货款数额。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乙当庭给付给张某甲三百元,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当庭调解化干戈,即时履行解纷争。该案的成功调解,同步实现化解纠纷与落实案款的双重效果,既彰显了司法的“速度”与“温度”,又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
“涉农案件无大小,桩桩件件系民生。”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发挥审判职能,继续运用法理、事理、情理,及时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