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丽彬)近日,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鱼邱湖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法官与当事人的耐心沟通、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最终纠纷得以完美解决,切实做到实质性化解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7日,关某经穆某介绍,进入由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高唐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钛合金管项目现场从事木工工作。在劳务过程中,原被告未签订合同,也未购买相应的保险。2023年8月24日,那某在拆除模板工作时将关某脚趾砸伤,后送往高唐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右足趾骨骨折待查,足拇指近节趾骨骨折”。关某受伤后自行垫付医疗费,涉及此事的穆某、那某及两家公司均未对关某进行相应的赔偿。关某维权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由于部分被告无法联系到,其他被告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庭审过程中,法庭认定原告关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关某情绪激动,现场气氛一度紧张。
由于前期无法联系到被告,导致案件未能及时进行司法鉴定,而若启动鉴定程序,需要进行多次公告,也会额外增加原告的经济损失。面对僵局,该案承办法官李高升多方设法、几经周折,终于与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冯某取得联系,由于关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冯某需承担赔偿责任,冯某仅愿以案外人身份负责此事。
针对此案,李高升始终秉持着“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没有选择简单的一判了之。由于关某身在异地且白天上班,他便每天利用下班时间,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10余次。在沟通过程中,李高升不仅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让他们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还从情理和利益的角度出发,分析案件处理结果对双方可能产生的利弊。鉴于赔偿金额,依据相关鉴定标准酌情计算出关某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5200元,这一结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在第二次互联网庭审调解中,冯某当庭过付,原告当庭撤诉。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该案的成功调解,彰显了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智慧,也体现了法院“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下一步,高唐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把人民群众的诉求放在心上,积极探索更加高效、便捷、温暖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获得感,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