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胡淑梅 刘海萍)路人甲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将路人乙撞伤,路人乙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一纸申请将路人甲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保全并非万全之策。山东临沂经开区法院道路交通速裁团队,根据交通事故的特点和审判理念变化,结合辖区交警大队的执法经验,对该类案件由诉前保全变为诉前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诉前保全设“门槛”
诉前保全是受害人从肇事者身上得到医药费等各种赔偿而采取的法律手段,即由法院将肇事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一种有效的诉讼措施,用来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
然而,道路交通案件的保全期只有30天,这期间,有的受害人创伤还未治愈,有的伤情还未由法医鉴定完,有的损失还不确定是否符合民事初次诉讼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诉前保全不但起不了作用,还会导致案情更加复杂,会使单一的道路交通案件衍生出两个甚至三个案件来,这既给法官增加了工作量,又影响了结案时间,还让受害人拿不到想要的结果。
临沂经开区法院速裁团队针对这种情况,将诉前保全的案件设立了“门槛”,尽量将诉前保全转为诉前调解。即:轻微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有交强险的;一般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齐全,驾驶证和行驶证合法有效的;重大交通事故中,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受害人的损失及伤亡情况,法官和交警与肇事者和受害人协商,以案释法,分析利弊后,适合调解的。
今年5月份,一辆运输货车将正常行走的王老汉撞伤,王老汉家人向法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的申请。当了解到肇事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全险后,调解员向王老汉解释了保险公司应付的赔偿责任。王老汉放弃了诉前保全,不久便收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相应赔偿。
截至目前,该院受理道路交通诉前保全案件,同比下降了36.11%。
诉前调解成为“和事佬”
今年10月23日,辖区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由于受害人伤势严重,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受害人担心后续的治疗费用跟不上,遂向经开区法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立案庭调解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肇事人和受害人双方召集起来进行了调解,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最后达成了解除对肇事人涉案70万元的财产扣押和查封。
这是一起由诉前保全变为诉前调解的典型案例,既保障了受害人的赔偿,也保护了肇事者的权益,不至于因查封大量财产而影响其生活和经营。然而当遇到受害人还没痊愈、伤情还未鉴定、损失还不确定的案件时,如何应对呢?
2021年,在经开区打工的一名18岁女孩不幸被一辆大货车撞伤,女孩向法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然而,当30天的保全期结束时,女孩受伤的骨折还没愈合。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将女孩的申请保全期进行了延长。然而在新的保全期结束时,女孩的骨折还是没有愈合。调解员对女孩家人进行了引导,提出了诉前调解的建议。涉案双方达成一致,先行赔偿一部分费用,在女孩治疗痊愈后,由法院督促,肇事者支付了其余赔偿。
像此类保全延长期限的案件,临沂经开区法院既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也保护肇事者的权益。对那些保全期到了治疗未终结的,由受害人提交诊断证明和治疗证据,确定预期终结和鉴定的时间;对于伤情未鉴定的,由受害人提交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确定预期鉴定时间。
然而,有时涉案双方并不接受诉前调解,他们各执己见,相持不下。比如,前不久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案件中,受害人以医疗费没有终结为由,起诉了肇事者和肇事车参保的保险公司。这个案件中,经开区法院便将诉前保全转为了民事案件。
临沂经开区法院以实际行动落实“三强三优”服务内涵,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提高了审判效率,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诉前调解,从源头上降低了道路交通案件的成讼率,道路交通民事立案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5.41%,被上级法院给予表扬和肯定。经开区法院在道路交通案件中诉前保全转诉前调解的做法,值得学习和推广。(山东临沂经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