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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唐法院:“民告官”有了“新解法” “三强三优”看聊城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府院联动聚合力,“三强三优”开新局。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是高唐法院行政庭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积极践行,近年来,高唐法院行政庭建立起法院调解与政府调解相结合、与法律援助相衔接、与其他社会力量相配套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职能作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深入调查 耐心调解化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单位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该协议,因案外人向被告指挥部提交了申请书,被告认为案涉房屋权属争议未解决。为了化解纠纷,保障案涉房屋整体补偿权益不受损失,被告某单位通过“挂账”的方式,保留了案涉房屋的挑选顺序号,未将补偿协议等交付争议任何一方,同时参照中院生效法律文书,认为在案涉房屋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不宜履行案涉协议。原告不服,向高唐法院提出诉讼。
 
  承办法官在查阅相关卷宗并实地调查后全面厘清该案脉络,发现该案案涉项目涉及百余名被征收人,权属和继承问题较多,特别是该案房屋和土地均无权属证书,补偿协议涉及的经济利益较大。经过合议庭充分论证,认为在处理时既要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也要考虑社会稳定风险。为实现多方共赢,组织开展调解,会同政府部门依法、依政策化解当事人诉求。调解中,被告某单位发挥“府看”全局的优势,从政策和情理角度化解当事人心中执念,引导当事人理性分析问题。法院发挥“院思深远 ”能力,从法律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深入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考虑长远利益,规范行使诉权、选择恰当化解争议的方式。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让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至此,该起行政争议妥善化解。
 
  行政庭继续依法延伸司法职能,推动被告某单位充分运用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府院协同配合,将案涉项目的权属和继承问题全部厘清,稳控被征收人情绪,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释法明理 协同配合化嫌隙
 
  原告杜某与被告某建设管理部、第三人杜某某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与第三人系父女关系。父女对簿公堂只为拆迁权益,原被告双方签订案涉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后,第三人持案涉房屋认证书向被告主张拆迁权益,被告依据该认证书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不服起诉到法院。
 
  考虑到该案中原告与第三人的关系,承办法官组织三方当事人、各自委托代理人及属地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方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提出调解方案,释法明理;律师通过交换意见以寻求共识,帮助达成调解;政府相关部门从政策角度分析,助推调解工作。最终,在多方法理情相结合的调解模式下,三方当事人纷纷表示接受调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至此,这起父女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父女关系得以缓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多方共赢。
 
  以诚信赢公信 成功调解涉企行政纠纷
 
  原告某物业公司(供应商)诉被告某单位(采购方)行政协议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三年合同期满后,如履行情况良好,采购单位经研究批准后,可续签三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原告为此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其履行合同情况良好,被告未续签合同给其造成财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认可原告在合同期内履行情况良好,但自2021年起对外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再采用其他方式,被告未续签不违反合同约定。
 
  承办法官认为,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相关情势发生变更,致使行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尽可能维持行政协议的效力,仅在情势变更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解除行政协议。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下一步,高唐法院行政庭将一如既往地践行“三强三优”专项活动要求,切实做到诉前向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发力,诉中向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发力,诉后向联动预防和化解争议发力,构建“全链条”的跨域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新格局,致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山东高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