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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法院开庭审理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畅 谢潘婷)
  
  “您的号码已被注册…”
  
  “您好,我是**汽车网的,看到您最近在买车…”
  
  这些状况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经历过,身处大数据时代,我们似乎都已经习惯了“信息裸奔”,但是,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仍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10月17日,莱西法院在莱西市看守所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1: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在莱西市某商贸城处,非法收购公民实名认证的电话卡用于注册QQ、微信、支付宝等APP账户,并将上述账户出售获利,非法获利共计折合人民币58853.76元。
  
  案件2:王某、崔某、孟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20日至3月20日,王某等4名被告人先后在莱西两地开设工作室,并通过在莱西某网站、微信朋友圈等发布“招聘兼职人员、工资日结”等招聘信息招揽兼职人员。之后,王某等4名被告人以“APP拉新”为由诱导兼职人员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人脸等个人信息,用以注册今日头条、淘宝、小红书、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最后,将兼职人员账号密码出售给上家获利,4人按照约定比例分配违法所得。3月20日至4月9日,4人约定由被告人孟某、李某到另两处开设工作室从事相同业务,被告人王某、崔某参与经营并分配该两处门店违法所得。
  
  经查,被告人王某、崔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8934元,被告人孟某、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762元。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公诉机关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现场,气氛严肃,秩序井然。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被告人在威严的法庭氛围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经过庭审,法庭宣布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的泄露、非法收集、买卖等行为,轻则造成电话、短信骚扰,重则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犯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方面,要提高防范意识,勿轻易点击不明链接、随意丢弃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等,自觉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律意识,在工作中、生活中,切忌贪图小利而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沦为犯罪分子的敛财工具。
  
  法条链接
  
  1.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怎样才算“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莱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