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乃正)8月15日,山东省莱阳法院向某银行发出烟台市首份《预查废证明》,积极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助力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预防金融风险。
某银行与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宋某某未履行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经审查发现,此前宋某某已有另案债务进入执行,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向银行释明“预查废”制度并沟通确认后,法院向该银行出具了《预查废证明》。
“预查废”制度,是指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已有另案债务进入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院可依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案件情况出具《预查废证明》。该证明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也不意味着债务人的还款义务被免除。一旦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立即强制执行。
《预查废证明》的出具,既可以避免该类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环节,减少案件数量,又能快速回应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缩短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资产的时间,节约诉讼成本。(山东省莱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