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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野法院开展小标的案件集中执行行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7月26日

  巨野法院开展

  小标的案件集中执行行动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们相互配合,对不同案件因案施策、合理调整,一方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人耐心劝导、释法明理,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拒不配合、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利用司法强制措施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一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诉前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被告王某未按调解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现场,王某多次强调自己身患疾病且需长期服药,企图以此为借口逃避执行,执行干警表示可以带其回家拿药,王某发现无法逃避执行。在即将被拘传时王某终于联系其家属将2万元借款一次性付清,案件就此执行完毕。

  案例二

  李某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判决后一直未履行3万余元的案款,在此次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对其释法明理,李某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在明确了拒不履行法律判决会产生的严重影响后,主动偿还案款8000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意见。

  本次集中执行行动共出动执行干警8名、警车3辆,先后前往大义镇、谢集镇等村镇,查找、拘传被执行人5人,其中1件当场履行完毕,2件被执行人承诺部分履行并就剩余款项做出履行计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什么是拒不履行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拒不履行有哪些严重后果?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能会造成以下严重后果:需要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与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罚款、罚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予以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会面临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作者:菏泽巨野县人民法院刘超青 刘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