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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槐荫区法院:酒后“狂飙” 醉上加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施行,对于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醉酒的人依然负刑事责任,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会为醉驾者“埋单”。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六旬老汉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发生二次事故再次逃逸并驾车拖行他人,造成多人受伤多车损坏,从而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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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7日20时15分许,64岁的刘某(十年前曾因酒驾被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半年)大量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正在等待信号灯的杨某、胡某某分别驾驶的小型轿车接连相撞。刘某的车辆前机盖翻起,但其并未停车,而是一路逃逸,其间违反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20时20分许行驶至某路口,与前方等候信号灯的杜某文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后准备继续逃逸。杜某文之父杜某平下车找刘某理论,刘某不予理会继续驾驶前机盖已翻起严重的车辆行驶,车辆受损而突出的部位挂住了杜某平的上衣,导致挂在驾驶室外的杜某平被拖带几百米。杜某文见父亲被车辆拖行,急忙下车搭乘好心人的车辆追赶上刘某的车。刘某仍未停车,杜某文阻拦无果趴在车辆前机盖内侧。刘某又拖行杜某平父子驶入逆向车道百余米于20时23分许停止。刘某被杜某平父子控制后被民警抓获。杜某平一家五口因本次事故造成软组织损伤,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抽血检验,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95±4.8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证行车安全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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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过程
 
  杜某平一家五口在遭遇车辆追尾、父子二人被拖行的惊险后于当晚到医院检查,幸运的是他们一家人只是软组织损伤,没有造成更严重的身体伤害,他们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以及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四万余元,包括医疗费用六千余元、车辆租赁费三万余元。保险公司以刘某系醉驾为由拒赔。刘某在庭审中对其醉驾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表示歉意,向杜某平一家人道歉并愿意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
 
  此外,刘某还自行赔偿了杨某、胡某某的车辆损失共计十二万余元。
 
  “虽然保险公司以其提供的交强险对醉酒驾驶免赔的条款抗辩拒赔,但对该交通事故给杜某平一家的人身损害依法应予赔偿,不过保险公司赔偿后依法享有向刘某追偿的权利,该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依然最终由刘某赔偿。”承办法官表示。后经法官释法说理,刘某当庭表示直接赔偿杜某平一家并预付了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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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以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令刘某赔偿杜某平等五人医疗费、误工费及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八千余元(刘某已预付二万元)。判决生效后,杜某平等人已从法院领取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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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释法
 
  我们办理醉驾案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当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对于附带民事案件,既要注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又要注重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加强调解、和解工作,注重诉源治理,减少判决后执行难及“案生案”问题。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刑并处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者均是故意犯罪,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性质上都是危险犯。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是指以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驾驶机动车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醉驾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性质上相当,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环境等具体来判断,不能单纯以危害后果来判断醉酒驾车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刘某十年前就有酒后驾车受过行政处罚的劣迹,明知醉酒驾驶具有高度危险性,醉酒后驾驶机动发生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在车辆已损坏的情况下驾车逃逸以致再次肇事并拖行悬挂在车外的两名被害人逃逸,其间还存在闯交通信号灯、逆行等多项违法行为,两次事故造成四车损坏五人受伤的后果。刘某主观上对醉酒驾驶造成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将他人的生命、财产置于高度危险之中,且处于醉酒状态的刘某没有能力对危险予以控制,危险随时随地都会发生,却依然不管不顾继续开车,明显反映出其不计醉酒驾车行为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亦能最有效惩治和预防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
 
  现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开庭前与公诉机关签署了具结书,赔偿了事故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虽未与杜某平等人达成和解,但在庭审中自愿赔偿杜某文的车辆维修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1万元,预付了赔偿款2万元,法院判决刘某应赔付的1.80万余元均已给付到位。法院综合以上情节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刑期幅度内对刘某从轻处罚。杜某平等人、刘某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的处理既保证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又减少了保险公司因本案向刘某追偿的诉累,刘某也认识到错误认真改造,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危险驾驶到危害公共安全往往只有一步之遥、一念之差,酒后驾车造成的严重危害和面临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无法承受,任何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肆意狂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付出沉重的代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成为每一位公民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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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山东省济宁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