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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司法局:不尽赡养法不容 热情调解终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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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高某,山东禹城市莒镇某村人,82岁。高某共有五个儿子一个女儿,四儿子已去世,其他子女都已经结婚成立了自己的家庭并且都有自己的孩子。他妻子于2015年去世,他和五儿子一块生活。对其赡养问题,2017年,经四个儿子协商,每人每年给其赡养费1500元,吃药或住院花费由四个人平摊。高某的责任田四人平分。但二儿子高某自2022年至2024年7月欠老人赡养费2400元,老人多次给他要,开始以缺钱为由不给,后来他夫妇俩以之前老人没给他们家抚养孩子为由拒绝给老人抚养费,于是,老人高某找到禹城市莒镇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
 
  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在了解了情况后,觉得高某的二儿子当初答应了赡养,并且能按协商内容履行了4年,这充分说明了他还是明事理,有责任心的。如今他不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面可能与其家庭条件有关,家庭条件较差,拿不出这些钱,另一方面也可能与其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关,攀比老人不帮助其抚养子女,并且认为老人给其抚养孩子是应该的。
 
  段主任亲自到老人及其子女家了解相关情况。经调查了解,高某的儿子确实在2017年达成了赡养老人的协议,每人每年给老人1500元,二儿子确实拖欠了老人的赡养费。并且虽然二儿子家庭条件一般但有能力支付这笔钱。段主任安抚了双发的情绪后,通知他们到镇调委会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段主任和调委会其他工作人员首先听取了双方的陈述、辩论。然后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劝说开导:《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对高某二儿子进行劝说开导时,段主任员告诉他父母将五个孩子养大不容易,到了晚年应该孝敬父母,应该懂得感恩父母。并且告诉他孝敬老人不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帮助子女抚养孩子,由老人自己选择,子女没有理由也不应该要求老人给其抚养孩子。父亲高某已经80多岁了,劳动能力缺失,并且失去了老伴,子女本应该好好孝敬,而不应该因为不帮助自己抚养孩子就不赡养老人,这于情于理语法都说不过去。对高某劝解时,段主任告诉他应该好好享受生活,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应该考虑子女的家庭情况,适当的体谅下子女,这样,双方都互相考虑,家庭才能幸福。最后二儿子认识到错误,给父亲高某道歉,并一次给老人赡养费2400元,并保证以后一定按时给父亲抚养费,高某也原谅了儿子,这起家庭赡养纠纷圆满解决了。
 
  现实中,很多子女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老人帮助自己抚养孩子是应该的,或者给别的兄弟姐妹抚养孩子也应还一视同仁,给自己也抚养孩子,其实,这时一中错误的思想。子女赡养老人是应尽的义务,老人帮助孩子不是他们的义务,而完全由自己决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山东德州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