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佳 郑忠萍)山东省济南市槐荫法院微信公众号即日起开设“槐荫法苑——讲述咱老百姓调解的事儿”专栏,挖掘、总结、展示本院诉前调解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小故事,充分展现槐荫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实绩和风采,彰显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责任与担当,
本期案例,一起来看槐荫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室郑忠萍调解员释法说理,顺利调解公司起诉员工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系甲公司退休员工,在职时曾与甲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甲公司为张某办理退休后,张某随即入职了与甲公司有竞业关系的乙公司。甲公司认为,张某的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之约定,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
诉前调解
槐荫法院收案后,指派劳动争议调解室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郑忠萍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接受指派后,首先与甲公司的代理人沟通了事情经过,核实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双方签署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第14条之约定,张某如有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应当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支付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公司为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必要费用。调解员随即向被告核实了案子的情况,调解员了解到,被告张某先于甲公司向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是要求甲公司支付独生子女费2万余元。之后,甲公司才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等仲裁请求,仲裁委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因此,本案中,张某的仲裁请求还未开庭审理,甲公司根据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先行起诉到了法院。通过调查,调解员注意到,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这样一来,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就有待商榷了。鉴于此,调解员告知了甲公司诉讼可能面临的结果并提出了调解建议,甲公司在考虑调解员的中肯建议后,与张某在仲裁过程中达成了一致意见,撤回了本案的起诉。
多元解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只想约束劳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使起诉至法院,也将不被支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