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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司法局:修建墙头惹风波 倾情调解化干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刘某与李某毗邻而居。由于双方共用的院墙年久坍塌,刘某与李某于2024年4月商议重新共同修筑院墙,并口头约定由李某出料,双方共同出工修筑新院墙,待院墙修筑好后,刘某给予李某一定的经济费用作为李某出料的补偿。谁成想院墙修筑完成后,双方因经济补偿的数额发生纠纷,刘某坚持认为李某所购石料价值不超过2000元,最多给予李某1000元补偿,而李某声称自己所购石料花费3000元,刘某必须给自己1500元作为补偿。多次要求无效后,李某以诈骗的名义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警查明情况后,因不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属于民事纠纷,派出所无法受理。因此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李某扬言要把院墙扒掉、刘某更是不甘示弱,多次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村委会了解情况后,为避免矛盾升级,将此案移交至该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处。
  
  接到申请后,莒镇调委会主任段小龙了解了案情的发展经过,分别到李某和刘某家中询问情况,并在村民和村调解员以及支部书记口中了解事情经过。同时,根据李某提供的购买修筑院墙材料的地点进行走访核实,李某购买维修材料的费用大约2600元,在案情了解清晰后,2024年5月21莒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村委会进行调解。在分别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后,段主任决定分开谈话调解。先同刘某进行了谈话,并出具了有关李某购买修筑院墙建筑用料的相关记录和发票,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对其进行劝解。然后又单独与李某谈话,主要从邻里关系,乡里亲情感化,让李某考虑到院墙既然建起来了,扒掉以后是双方的损失,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和睦生活才能幸福顺利等方面进行感化。最终,依据双方约定和从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刘某答应给与李某1000元作为修筑院墙时的经济补偿,双方达成和解,签订书面协议:1、刘某给予李某1300元作为经济补偿。2、双方在调委会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二人同时约定以后不在因此事激化矛盾。
  
  本案例所涉及的事情虽小,却是常见的邻里纠纷。在农村生活生产实践中,此类案件发生的十分频繁,是因为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完善,不了解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在修筑院墙时,如果签订了书而协议而发生纠纷时及时找到村委会反应情况,纠纷就会及时得到化解,也不会拖那么久,更不会伤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因此,我们应继续加大农村法律宣传力度,走进农户,及时摸排矛盾纠纷。而对于本案例的调处在于法理兼顾人情,分开调处,对需要讲法的一方讲法律的严肃性,对需要感化的一方讲人情味,而不是单纯的将双方约到一起一味地讲法条。这样的做法即不损害到合法利益,又可以缓和邻里关系,防止日后再因本案延伸出新的矛盾纠纷,为创造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