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4月18日,当事人李某丙(女,李某甲的七女儿,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人)到镇信访办进行上访称:父亲李某甲(男,88岁,禹城市莒镇某村人)、母亲张某某(女,90岁,禹城市莒镇某村人)患病在德州某院住院,母亲3月20号住院,父亲3月15号住院。母亲出院回家后,父亲还在住院,医疗费已花去3万元左右。家中兄弟姐们7个,大哥70多岁,招的女婿还患有痴呆。二哥李某乙66岁,做点小买卖,有两个儿子,家庭较富。四哥自小由别人家抚养,三哥和五哥在同村。母亲住院期间,父亲让几兄妹每人拿3000元,结果,大哥拿了1000元、二哥拿了1000元、三哥3000元、五哥3000元,李某丙与其姐每人3000元。现二哥少出2000元费用,导致父亲无法向其他子女解释,故来访。另了解,李某乙于4月16日因患疝气和腰间盘突出在禹城市某医院住院,李某乙出的1000元,还是在村支书的调解下才拿的。村支书称,虽然大家庭不和,但是没有过节,李某丙在母亲出院回到家中后,同意在村中调解。4月24日上午,李某甲再次来到镇信访办,对此事进行重访。5月13日,李某甲与李某乙对此事要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收到调解申请后,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对于类似的家务事,通常都是事情不大,但是最难调处,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而且,对于此类问题,处理不及时,往往有可能小的矛盾变成大的纠纷。故经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人民调解员段小龙等四人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老人赡养问题,当事人李某甲作为父亲,始终坚持认为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自己辛辛苦苦将几个子女拉扯大,就是为了将来给自己养老,就应该无条件的答应自己的要求,要多少钱就得给多少钱,而且,各个子女承担相同的养老费用,这样才算公平、公正,如果只有老二少给,自己该怎么跟其他的孩子解释?而二儿子李某乙则一直强调不是不愿意出赡养费,自己身体不好,前两天也是刚刚出院,花费了不少住院费,担心后期还会住院,害怕自己拿不出住院费,再说自己也出了一部分,父亲也不差这2000元,感觉没有必要再拿。因各方分歧较大,多次调解无果后,调解员段小龙等人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对此事所涉及的法律进行深刻剖析: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与此同时,调解员段小龙等人多次对李某甲、李某乙兄妹和邻居进行走访。在多次走访后,了解了当事人双方的家庭基本情况,同时查看了李某乙的相关病例,了解到李某乙的病情基本稳定,后期再次住院的可能性较小。调解员段小龙在与李某乙交谈时,也对他表明,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更是责任和义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子女应增强孝老意识,在生活上、情感上给老人多一点关爱无可厚非。在与李某甲的交谈中,调解员段小龙也对其劝说,作为父亲,也要体谅一下孩子的难处,上有老下还有小,既要照顾老人同时也要考虑到自己的孩子,子女也有自己的苦衷。
5月15日,经莒镇调委会的共同努力,调解员段小龙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对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当事人李某乙履行对父亲李某甲的赡养义务。
二、当事人李某乙补上少给父亲李某甲的2000元钱。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人人都说赡养老人、尊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和子女为赡养问题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少见,没有亲人间的相濡以沫、嘘寒问暖,有的只是利益至上的翻脸绝情,这样的权利和义务之争让人深思。
近年来,虽然国家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赡养老人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一些老人不但不能过上好的生活,而且连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都无法保障,婚姻家庭纠纷成为法院民事案件的常见案由。
俗话说,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父母生养了子女,也许就是这种血缘的不可选择性,使子女在父母年老时给予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成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对此,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条文中都有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赡养老人,不应视做是家庭以外的负担,不应是温饱盈余之后的“善行”,而应成为日常生活中朴素而温情的一部分。在调解此类案件时,调解员不但应熟知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法条,更应通过感情来打动当事人,在情感交谈中让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违反了公序良俗,在良心上说不过去,要比向当事人摆道理、说法条更能让当事人悔悟!(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