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其随即电话联系朋友张某、哥哥杨某乙赶至现场,为获取保险赔偿,三人合谋由杨某乙顶替杨某甲,随后拨打报警电话。交警到达现场后,三人在案发现场向民警作了虚假陈述及证言,一致称是驾驶人是杨某乙。随即交警对杨某乙例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未饮酒,而一旁的杨某甲则呈明显醉酒状态,多次询问后,民警发现此案有可疑之处,后将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带至医院采集血样。在公安机关后续侦查过程中,杨某乙、张某多次向侦查人员做虚假证言包庇杨某甲。只是三人没想到,看似“天衣无缝”的调包计,在警方调出沿途的监控视频后便不攻自破。
法官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杨某乙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张某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官说法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杨某乙明知杨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仍按照杨某甲的要求驾驶车辆赶至现场顶替。面对交警询问时,杨某乙和张某都谎称杨某乙系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后,为帮助其逃避刑罚,二人继续多次向侦查部门提供虚假证言,扰乱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构成包庇罪。
法官提醒:替人顶包者千万不要以为是讲哥们儿义气,这不仅妨碍司法机关案件调查和司法公正,也有违社会公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替人顶包最终不仅帮不了别人,还会让自己背负行政或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