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邢燕妮)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关系着农民家庭一年的收成和幸福,也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山东平度法院始终秉持“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女)与梁某(男)系母子关系,王某开设了一家农资超市,并持有经营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许可证。在经营过程中,王某发现网络上有人以较低价格售卖不合格农药,联想到当地农民们在购买农药时一般不会对产品进行细致检查,王某觉得自己发现了“商机”。2021年3月至8月,王某与梁某在明知李某通过网络售卖质量不合格农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低价从李某处购得“55%甲拌磷”“敌草快”等农药并进行销售,销售额共计15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农药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判决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梁某在销售农药的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应受刑罚处罚。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退赔情况、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依法没收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5100元,并判令禁止被告人王某、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销售农药的经营活动。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法官提醒,农民朋友们在购买农药时,应注意通过正规经营单位,选择正规产品购买,并对产品的外观包装仔细查看,留存好购买票据;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农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提供案件相关线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山东平度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