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024年2月18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长勇行贿、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行贿罪判处王长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日照中院审理查明:
(一)行贿罪。2021年9月,被告人王长勇为谋取职务提拔,向他人行贿人民币50万元。
(二)受贿罪。201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王长勇利用担任东平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新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8万余元。
日照中院认为,被告人王长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长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王长勇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