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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槐荫法院:家事纠纷无小事,庭调结合化矛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小案件关乎大民生。山东省济南市槐荫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本期案例,来看槐荫法院岑玉洁法官如何通过“调解优先,庭调结合”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有效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衍生及执行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三子,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三子王丙。2010年,王某、李某、王甲、王乙、王丙五人签订《协议书》,约定长子王甲分得父母名下房产的71㎡,三子王丙分得父母名下房产的175㎡。2012年,因房屋拆迁旧城改造中心与王某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王某分得拆迁安置房4套,其中3套归王丙所有,1套归王甲所有。2014年王某去世,2019年李某去世,两人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因王甲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丙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分割上述房产。

  王甲辩称,老房子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都是自己出的,按照《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分配房产不合理,要求重新分配。

  开展化解

  岑玉洁法官在初步审查诉讼请求及证据材料后发现,案涉《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签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法官遂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向王甲释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有效性,但王甲态度坚决,不同意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法官遂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案涉房屋拆迁后安置的4套房屋,目前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王丙仅就其主张的3套房产提起诉讼,若本案以判决方式结案,剩余1套房产未予处理,不仅不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无法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法官遂多次通过电话与王甲进行沟通,一方面向其再次强调《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效力问题,其应当按照《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约定配合王丙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面劝导王甲,未在王丙诉求范围内的另一套安置房产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亦需王丙的配合,若能在本案中将4套房产一并处理,则能够解决双方的后顾之忧。见双方当事人态度均有所缓和,法官将双方再次约到了法庭,本着“法为上、情为先、理为重、和为贵”的办案思路,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沟通和疏导。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和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拆迁安置的4套房屋中的3套房屋归王丙所有,另外1套归王甲所有,双方均需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至此纠纷解决,当事人就本案再无争执,彻底、圆满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均表示满意。

  经验总结

  因本案标的并非是被继承人全部遗产,若一判了之,必然会产生后续的衍生案件及执行案件,无法真正做到事心双解、案结事了。为避免当事人诉累,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便是“一揽子”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大公约数”。家事无小事,成功的家事案件调解,不仅能化解矛盾纠纷,还可以解开心结、消弭宿怨。槐荫法院始终坚持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岑玉洁法官通过“调解优先,庭调结合”的方式,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以缓和的方式消除矛盾,从根源上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真正做好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工作。(山东省济南市槐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