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丁峰 段小龙 张风珍)王某和张某两家是邻居,两家关系十分和睦。几年前王某家所在胡同口处有一水塘,当时张某召集村民帮助王某将胡同口处的水塘垫平,方面两家出行。后来双方因一些琐事产生纠纷,引发矛盾。2022年5月份张某在胡同口处垫平的土地上栽种了树木,王某觉得张某栽种的树木严重影响了自己一家人的出行,双方因此事又引发争执,甚至王某和张某还动起了手脚,导致双方矛盾升级。2024年1月,王某前往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与张某之间的矛盾纠纷,希望可以解决此事。
经当事人申请,“小龙调解工作室”受理该案,调解室段小龙主任认为必须先了解案情才能确定如何进行调解。通过通过电话向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了解详细信息,之后,驱车赶往现场了解详情,然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分别到调解工作室,再次听取了解双方当事人对事发经过的陈述。
经过前期的摸底、谈话,段主任决定对本案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进行。对于前期因何事引发纠纷,双方对此都已不太清楚,但对这次冲突,王某认为张某栽种的树木严重影响自己一家人的出行,张某的行为是无理取闹,应当去除树木。段主任根据掌握的材料剖析事发的起因:张某在胡同口处栽种树木的行为如不妨碍王某一家的出入,王某不宜因为以前的过隙而阻止张某,即使张某的行为影响了王某一家的通行,双方也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在还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寻求解决的情况下,王某就直接找上张某家中,加之两家原有矛盾,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经过段主任的几次疏导,王某态度有所改观,段主任趁势指明,此事属混合过错,双方都有责任,并指出原先他们两人是好邻居、好朋友,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段主任让王某先回家冷静一下。
做完王某的思想工作后,段主任又及时找到张某,开始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张某认为此次冲突自己占理,认为:王某胡同口的土地基本都是自己召集人垫平的,自己愿意在上面种植树木,王某无权干涉。接着段主任对张某予以疏导:胡同口处是公共场所,不能为一己私有,既然是出入共用,于情于理而言,在胡同口处栽种树木应当与共用人商议,并且必须是在不影响他人出行的前提下,张某的行为失情失理在先,王某有气发泄也是人之常情。当然王某也不是没有过错和责任,他也不该直接找上你家和你动手脚。你们是邻居况且原先还是好兄弟,这样争吵不断,搞得大家心神俱疲,活得多累啊,宽容他人自己也会得到宽容,人活几十年,太平安宁才是真谛张某被段主任的劝导所动,愿意接受调解。调委会段主任见时机成熟,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当面调解,很快双方互致歉意,拱手言和。双方约定:张某在三天内去除影响王某一家出行的树木,不影响出行的树木予以保留。
邻里纠纷是农村常见“病”,此“病”若“君子动口不动手”,则易“治”些,而动口又激化成动手,造成人身损害,则相对难“治”。
本案段主任在了解情况时感到双方“火气仍旺”,如果马土召集双方当面调解,不仅不利于疫情的防范,也为双方提供了斗嘴的战场,因此采取熄火势、缓情绪的“背对背”分开调解法,并进行间而不断的马拉松式劝解。经过多次谈话调解,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情绪渐趋冷静。经过将近半个月的努力,才召集双方见面沟通并达成一致。
在本案的调解中,段主任采取了以下方法:1、宣泄法。在与两家分别谈话时,尽量满足他们宣泄要求,以疏解他们心中的怒气。待宣泄后心中舒坦平缓的时候再进行劝解疏导,这时他们才能听进去。2、体察法。纠纷的当事人无论动口或动手,调解时总觉自己有理,感到受气受冤,希望调解人主持公道为其伸张。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适当肯定当事人有理的、可谅解的地方,这可以增强当事人对段主任的信任,进而容易接受调解劝告。最终双方纠纷圆满解决,案结事了。(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