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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参事于富华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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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参事于富华受贿案,对被告人于富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于富华利用担任山东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潍坊医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潍坊医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山东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省政府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06.7589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富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于富华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淄博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