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临沂市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会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法院 > » 正文

山东青岛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一:非法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刘某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某上市公司决定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同年7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刘某之妻卜某时任该上市公司监事会副主席,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刘某从卜某处获取上述内幕信息后,累计买入600余万股该公司股票,交易金额2800余万元,获利490余万元。该案审理期间,刘某拒不认罪。综合全案证据,青岛中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利的案件。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是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法院提醒有不法企图的人员,切勿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心存侥幸;同时警示所有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依法知晓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知悉内幕信息的“关键少数”,要切实提升保密意识,不在正当场所之外讨论内幕信息,防止为别有用心者提供可乘之机,进而引发犯罪。​​​​

  ​​案例二:网络大V伙同他人炒作操纵股价——叶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叶某明知刘某等人操纵某上市公司股票,经共谋,决定由刘某提供资金,叶某组织机构和人员到该上市公司调研,发布调研报告,再由叶某联系媒体,炒作该公司向优势产业发展等概念,诱骗投资者购买该公司股票,帮助刘某等人获利2900余万元。叶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鉴于叶某是从犯并且具有坦白情节,青岛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该案是当前多发的“股市黑嘴”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涉案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多种传播平台炒作概念、市场热点等,直接或变相推荐股票,进而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此类犯罪背离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具有极大的危害。法院提醒证券从业人员,务必强化守法意识,不得利用自身影响力或知名度破坏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同时,广大中小投资者要擦亮眼睛,不要被误导,以免造成损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