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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岛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代某军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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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11月29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代某军、顾某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代某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洗钱罪、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顾某中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前后,被告人代某军开始伙同其姐姐代某娟、姐夫张某(均已判刑)在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期间吸纳王某涌(男,已判刑)等人提供资金参与放贷,有组织地开展放贷、催收业务,积蓄经济力量。后代某军以自己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的家为主要场所,悬挂“如鱼得水”招牌,专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软暴力讨债业务,先后纠集十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开展放贷、催收业务。自2014年7月该组织主要成员共同实施首起犯罪起,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以代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殷某龙(男,已判刑)、被告人顾某中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王某邦、魏某文等7人共同参加的架构清晰、组织紧密、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代某军以发放固定工资、事前请示、事后汇报的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以出资分红、发放红包、无偿使用抵押房屋及车辆、低价优先转让涉案财物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激励,规定在讨债过程中携带合同并均称是经济纠纷,聘请专职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并代为进行诉讼,聘请专业讨债人员对组织成员进行培训,催收债务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出资赔偿,组织所有借贷业务都必须经代某军同意,所有资金都通过代某军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流转,以此加强组织管理,维护组织稳定。

  代某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外发放高利贷款,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的留白借款合同,并通过房屋租赁协议、车辆抵押协议、连带担保人等方式提供担保,成立高利借贷事实,在被害人不能及时还款后,通过以贷还贷、利息转本金、空转流水等方式恣意虚增债务,同时占有被害人房屋或财物,以物抵账但不计入账本抵消债务,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经对在案账本审计,代某军组织放贷金额达17005.44万元。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催收非法债务、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1人轻伤、4人轻微伤,多人因恐惧未做伤情鉴定,导致多名借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多人被迫搬离住房,多名被害人因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控告,在青岛市黄岛区形成重大影响,滋扰范围延伸至青岛市市北区、胶州市、山东省济南市、威海市,严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