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祝花、丁峰、段小龙)11月10日,禹城市某村的宿某甲和宿某乙兄弟两人因父母的赡养问题发生矛盾纠纷。宿某夫妇自两个儿子宿某甲和宿某乙结婚成家后,就一直和小儿子宿某甲一起生活。今年已80多岁的宿某因脑血栓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了,在这种情况下宿某甲夫妇要负责侍奉老人起居,宿某甲的妻子就不愿意了。宿某甲夫妇找到哥哥宿某乙,要求轮流照顾老人。可宿某乙的妻子认为,老人在能干活的时候帮着宿某甲夫妇种地、看孩子,现在老人不能自理了,宿某甲夫妇就该照顾老人,老人那时没帮自己,自己就没义务赡养老人。宿某甲几次去宿某乙家中协商此事,宿某乙妻子都不同意,宿某甲就找到了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能帮助他调解此事,和哥哥共同赡养父母。
莒镇调委会受理此案后,段小龙主任分别到宿某甲和宿某乙家中,耐心询问案情,做好案情记录。在宿某甲家中,段主任了解到:因宿某甲是兄弟姐妹中的老小,父母给他操办婚事最晚,就一直和他们一家生活在一起,父母的田地一直是他们在耕种,两个孩子也是父母一手带大。现在父母需要人照顾了,宿某甲妻子就认为,应该和哥哥嫂子一起照顾老人,因为父母也为哥哥成了家。
在宿某乙家中,宿某乙的妻子情绪很激动,她认为这些年来公婆一直和弟弟生活在一起,给他们家干活、看孩子,而这些都没给自己家做,现在老人不能自理了,弟媳就不停的找她们,要她们一起照顾,她就感觉心理不平衡,认为自己没这个义务。段主任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方面告诉宿某乙的妻子《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劝宿某乙的妻子,每个人都有年老需要照顾的时候,也要为自己的子女做好榜样。经过一番沟通,宿某乙夫妇认识到赡养老人是做儿女的应尽的义务,答应和弟弟宿某甲一起一家一个月轮流照顾父母。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本案中,段主任接到宿某甲的调解申请后,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询问案情,做好案件记录,方便以后查阅卷宗,做好总结。《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段主任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中,段主任并没有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拒不配合而产生畏难情绪,而是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着手,耐心疏导,顺利突破宿某乙妻子的执拗想法,最终达成了兄弟两人共同赡养父母的共识。(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