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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周村法院:以法之名护航未成年人向阳生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法院针对一起涉多名未成年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在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司法适度补强原则基础上,引入心理疏导机制,集中发出五份《家庭教育令》,督促未成年人监护人“依法带娃”,稳步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水平,有效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环境。

  舞勺之年引纷争,寻衅滋事致伤残

  2021年12月4日15时许,在淄博市周村区某商铺门口,未成年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对未成年人周某某进行殴打,致周某某眼球挫伤、创伤性视网膜病变、结膜下出血、头部外伤、面部挫伤、继发性青光眼,后经认定周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以及十级伤残。因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郑某某不满十六周岁,不予承担刑事责任,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另外,因郑某某年龄不足十四周岁,对其不予行政处罚,但是认可其暴力殴打周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的合法权益。

  2023年5月6日,周某某以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及其监护人共计17人,应当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周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为由,起诉至周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万余元。

  精准心理疏导赋能“正”心,家庭教育指导照见“未”来

  周某某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因赵某某、钱某某等多人的侵害行为,致使周某某眼睛残疾,对其造成严重心理创伤,并伴有严重的自我封闭倾向,如帮扶缺位、疏于引导,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和不可逆转的心理演变。为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承办法官创新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司法干预机制,主动将心理疏导、家庭指导教育融入审判工作中。

  10月20日,承办法官特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讲师宋彩玲,为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传递司法温度与柔性关怀。一方面,宋彩玲为周某某监护人做心理疏导及家庭教育指导,给予家属对周某某进行心理引导、心理治愈、关爱教育等方面的建议,最大限度帮助周某某及其家庭走出心理困境、积极面对人生。另一方面,在遵循“未病先防,既病防变”原则基础上,宋彩玲集中为被告方监护人召开特殊的“家长会”,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帮助修缮家庭教育,给“错爱”家长“补课”,敦促监护人全面履行监护、管教责任,规范监护人正确履行抚养行为,推动未成年人系好人生第一粒“法治纽扣”,引导监护人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真正做到让家有爱、让爱有方,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以法之名发“令”,让家庭教育不再缺位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范畴,引导、规范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全方位司法保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对案涉被告方未成年人家庭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赵某某等监护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欠妥等共性问题。

  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特殊性、系统性、源头性问题,让“隐秘的角落”照进阳光,为具有不良倾向的未成人按下人生重启键,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11月6日,承办法官发出《家庭教育令》:一、责令义务履行人依法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遵循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稳步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培育被监护人养成良好法治观念、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二、责令义务履行人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注重家庭建设,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营造安全、温馨的家庭环境,密切关注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主动增进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三、责令义务履行人协同学校、社会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管理,对其不良行为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和管教,切实做到严慈相济、相机而教,防范其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治标易、治本难。下一步,承办法官将完善“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回访帮扶”联动机制,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屏障,对问题家庭开展定期回访、动态靶向指导工作,及时跟进家庭教育效果,如监护人仍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怠于履行的情形,将视情况予以依法介入处置,真正让家庭教育指导令有“令”必行、有“令”即行。

  近年来,周村区法院坚持立足审判、以审促治,延伸审判职能,助推社会治理,统筹适用心理疏导、送法进校园、发布家庭教育令、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着力画好“1+N”同心圆,织牢“护苗”保护网,推动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等配套制度,以持续提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水平,全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家庭教育令》是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而创设,是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监而不管”的司法手段。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面临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情况时,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根据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司法令状,如在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后,监护人仍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怠于履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