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丁峰 段小龙 张凤珍)11月5日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高某与本村邻居贾某,因为两家种树问题产生纠纷,申请到莒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高某到镇调委会时情绪激动,表示一定要告贾某,言辞比较激烈。镇调委会主任段小龙在受理后首先安抚高某情绪,再逐步询问事情经过。经查明,高某与贾某两人是多年的地邻关系,之前一直关系较好,为此两家人一块在相邻的地上种树。经过多年,树已成材,需要进行砍伐重新种植。高某办理了采伐证,在没有通知贾某的前提下进行砍伐。贾某得知消息后,立即前往种植地进行查看,发现自家的一棵树被采伐,高某认为那棵树是自己的,不是贾某的,而杨某洪执意认为树是自己的,两家因此产生矛盾,几乎大打出手。基于以上情况,贾某到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经过段主任的实地走访和与村委会的沟通调查,发现两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多年以来,两家地邻关系相隔比较久远,树木的归属比较难断定。二是村委会出面调解时,两家情绪激动,一时间拒绝接受调解。莒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讨论分析后认为:
第一,两家并没有其他矛盾,仅仅因为树木的归属问题。第二,因为当时言语冲突,两家在产生矛盾时并没有及时的化解,从而导致矛盾激化。
段主任联系村委会首先了解情况,然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对两家分别进行走访和劝说,并组织调解。通过耐心劝导和分别走访,双方也对自己的行为有了一个比较理智的认识,都表示要相互礼让,以后要好好相处。
经过调解与协商,最终两家人在调委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不再对树木的归属问题产生矛盾,高某将卖树所获利1400元拿出700元给予贾某,两家握手言和,共同约定相互礼让。
居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3条规定,即“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委会通过前期走访,全面了解了两家矛盾产生缘由,并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由繁化简,各个击破。二是调委会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即将贾某的主张作为整个调解案件的突破口。三是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意调节当事人的情绪,通过陈述利害关系,让各方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思考各自的对错之处,从感性回归理性。四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村规民约,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为当地村民百姓的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支持。(山东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