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法院顺利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基本案情
陈某因未及时缴纳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欠付的物业费6000余元及相应滞纳金。
办案人及时联系了陈某,陈某称拖欠物业费事出有因,两年前,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时,车顶被碎石砸烂,车辆维修花费了两万余元。事发后,自己及时联系了物业公司,要求查看监控录像,但物业公司拒绝提供,称己公司代为查看,相应内容会告知。结果物业公司非但未反馈查看情况,反而弄丢了录像,致使自己无处索赔。陈某认为物业公司要求自己支付物业费之前,应该先赔偿车辆损失。物业公司称陈某并无证据证明其车辆是在小区地下车库受损,己公司的行为即便有所不当,陈某仍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全额缴纳物业费。
考虑到被告陈某的车辆损失因证据保存不当,难以得到救济,而原告物业公司的服务的确存在明显瑕疵,该案若一判了之,既不利于实质性化解纠纷,亦不利于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持久、稳定、和谐的关系。办案人遂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一方面指出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应积极妥善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而不是激化矛盾,在其自身工作负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一味地推脱责任,既影响公司自身形象、社会评价,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还会影响业主对物业工作的配合,进而增加其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说明物业公司工作确有不妥,但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是车辆损失的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物业公司对车辆损失的赔偿义务。
经办案人的耐心调处,原告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向被告表达了歉意,同意放弃滞纳金并减免部分物业费,作为对被告车辆损失的弥补,还承诺今后会努力做好物业服务工作,争取提升业主的满意度。被告见状也消了气,表示接受原告的道歉,不再就其车辆损失一事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并当场给付了物业费,案件圆满化解。(山东省青岛市李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