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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东港法院发布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为全面落实省委对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部署要求和《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把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日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犯罪
 
  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和以强揽工程,恶意竞标、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突出打击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村霸”“市霸”“行霸”等犯罪活动;妥善审理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绑架等“民转刑”案件;严厉打击利用职务便利严重侵害私有产权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企业及企业家的安全感。
 
  二、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慎采取刑法手段,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组织开展涉民营企业重点刑事案件专项评查活动,重点评查涉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类型案件,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纠正机制。
 
  三、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
 
  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案件源头化解、规范引导与妥善审理,支持行政机关整顿违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为良政善治赋能;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市场主体涉诉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整合,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四、完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布局,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惩治仿冒假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强制销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相关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大限度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广泛适用小额诉讼、独任制审理简易案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
 
  五、助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妥善审理涉金融纠纷案件,加大金融风险筛查、发现和研判力度,落实重大金融案件报告制度;充分发挥金融案件调裁中心、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健全小额纠纷快速化解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民营企业信贷产品,依法保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落实落地;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合理限制供应链金融交易中产生的费用,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加大“破圈解链”力度,依法挽救陷入担保圈的优质企业。保护和规范民间借贷,合理认定利息费用标准,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行为的效力,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稳定。
 
  六、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并重,深入开展“送法进企”等普法活动,引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置劳资纠纷,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互利共存、互惠共益;开展涉工人工资专项执行行动,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及时发放工人工资。
 
  七、健全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
 
  落实“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要求,以市场机制和产业政策为导向,对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获得再生。对于执行过程中,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执行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健全府院联动机制,促进破产企业税收优惠、信用恢复等政策有效落实。
 
  八、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
 
  针对被执行人恶意逃废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及时兑现胜诉企业合法权益;针对机关、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等问题,加大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同时,与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监管部门密切协作,推进协同治理。
 
  九、依法审慎适用司法强制措施
 
  对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进行审查;推广“活封活扣”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等采取动态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十、健全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拓展涉民营企业案件调解适用范围,规范调解流程,全面提升诉前调解案件分流率和诉前调解成功率,助推形成以行业或企业内部化解为主、诉讼托底的商事纠纷源头治理模式;与行业协会建立常态化诉调对接联络机制,整合行业调解组织解纷资源,推进行业调解委托调解常态化机制;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加强诉讼与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解纷机制的衔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途径。
 
  十一、全面降低民营企业涉诉成本
 
  严格落实“一次办好”诉讼服务机制改革,用足用好在线诉讼机制,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推行要素式审理模式,最大限度提高涉企纠纷办案效率;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拓展司法救助范围,对民营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企业保全成本;加大查人找物力度,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和询价评估机制,提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率和资产处置变现效率。
 
  十二、构建便企司法服务体系
 
  为企业提供“一窗即办、一网可办、少跑快办”诉讼服务。畅通企业涉诉信息公开渠道,方便涉诉企业及时查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开展法官进企业活动,实地走访涉诉企业,为企业健康发展“把脉问诊”,常态化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协会、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加强法治宣传,及时发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和民营经济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的研究,不断健全契合民营经济发展规律的审判工作机制,为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提供新思路。(山东省日照市东港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