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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河县法院调处一起建筑质量鉴定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通过延伸服务职能,多做专业释明和耐心规劝,从而使一件程序复杂的建筑质量司法鉴定案得以撤诉结案,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
 
  原告王某诉薛某、某材料公司(以上均为化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房屋,薛某承揽原告的房屋建设,某材料公司为薛某提供建设材料。房屋建设完毕后,屋顶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以及过梁下沉。王某遂将薛某、某材料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委托商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技术鉴定团队对薛某提供的混凝土做质量检测,并要求两被告承担王某的维修房屋费用。
 
  案件受理后,技术鉴定团队干警赵恒涛及时向双方了解情况,并实地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查走访。
 
  表面勘查并不能明确房屋裂纹的具体原因。赵恒涛经与鉴定部门密切沟通联系,对建筑质量作出了初步鉴定意见。
 
  经检测鉴定,王某房屋房顶、过梁混凝土强度达不到C30的要求;混凝土强度过低是其梁板开裂、下垂变形的主要原因。同时,混凝土材料自身的干缩变形、温度变形也是混凝土构件产生裂缝的原因之一。
 
  为快速办理鉴定案件,立案庭技术鉴定团队及时和专业部门获取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是找专业公司维修,需要重新对房屋进行鉴定,制定维修方案;再寻找造价公司,明确维修费用;第二种方案是置换方案,也就是拆了房顶重新建设。
 
  在办理过程中,赵恒涛考虑到这两种解决方案时间长、费用高,必然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并不是最优解决方案。只有和双方当事人多沟通,充分释明鉴定成本与时间成本,最大限度地引导当事人走和解之道。
 
  赵恒涛从专业角度向某材料公司释明,根据鉴定所得出的因果关系结论,某材料公司提供的不合格建材是王某房屋发生裂纹、漏雨的主要原因。根据法律规定,某材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继续鉴定,鉴定成本高,且时间长,无形中会增加公司的经济损失,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应该尽快拿出一个合理的方案,减少不必要的费用,促成双方和解。
 
  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技术鉴定团队的意见和建议,鉴定申请人自动撤回鉴定申请。
 
  一起小案件,案小不小办。本案中,商河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团队通过深入现场勘查、主动联系鉴定机构,以耐心细致地释明法理、情理,不仅让当事人省去了高额费用,也缩短了诉讼时间,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