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亚鹏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被告人沙红民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1.受贿罪
2015年4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李亚鹏利用担任齐鲁医药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董事长、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山东省齐鲁医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招投标、业务开展和安排工作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009年8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沙红民利用担任山东万杰医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长、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主任、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山东省齐鲁医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合作办学、招生录取、工程承接和安排工作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现金及转账,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亚鹏、沙红民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贪污罪
2010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李亚鹏利用担任山东省城市服务技术学院副院长、齐鲁医药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董事长、指挥部总指挥、山东省齐鲁医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截留收入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款,数额巨大。2022年1月,被告人沙红民利用担任山东省齐鲁医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李亚鹏采取截留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山东省齐鲁医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俄罗斯留学项目咨询服务费转入被告人李亚鹏、沙红民控制下的第三方公司账户,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亚鹏、沙红民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人李亚鹏、沙红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认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