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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野法院:小案不小办,“打包”审结4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言而有信,诺而有行。诚信常被称为“立身之本”,诚信既是个人道德的基石,又是社会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在诉讼中,不诚信一旦产生法律后果,失信者就可能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
 
  近日,巨野法院柳林法庭一天时间集中开庭审理了四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四起案件的原告分别是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任某某,而被告均是李某和葛某某。
 
  2020年,四位原告给被告拉沙石料,后经结算,被告分别拖欠四原告运费28150元、30760元、31050元、13200元,运输工作结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运输款。经四位原告催要后仍不支付,四位原告便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运输款项。
 
  审理过程中,四位原告分别提供了被告出具的结算单据。
 
  法院审理
 
  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合同关系的形成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成立并生效,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四原告提交的单据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四原告上述运费未支付。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葛某某、李某十日内付清所欠运费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运费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寄语
 
  在民事法律中,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欺不诈,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在此提醒广大务工朋友们,在务工过程中一定要及时对劳务费进行结算并保留好凭证,不能仅仅只是口头约定,一旦遇到纠纷,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尽可能的避免损失。(山东省菏泽市巨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