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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阴法院:七旬老人离婚,深入调解终“成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二婚”老年人离婚现象比较普遍,原因多在于婚后家庭经济纠纷、生活习惯、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婚姻生活干涉等。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平阴法院就成功调解一起七旬老人离婚纠纷案件。
 
  磕磕绊绊婚姻难再续
 
  原告夏大爷、被告江大妈属于再婚,双方均在丧偶后结合,于1994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夫妻性格不和,常因琐碎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二年之久。夏大爷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已70余岁,为了各自的幸福生活,没有必要常常因发生纠纷造成不愉快,解除婚姻关系后可各奔自己的原婚配子女享受晚年生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江大妈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法院调解案结事了
 
  承办法官吴鹏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了解案件详情,考虑到本案系老年人离婚案件,背后由于各自子女的参与,矛盾比较突出,为和平有效化解纠纷,确保老年人的幸福晚年生活,并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放弃正常司法程序,亲自上门,进行“背靠背”的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做到普法先行,“磨刀不误砍柴工”,首先给双方子女讲清楚法律规定,包括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内赠与如何处理,以及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借助当事人双方子女的力量,化不利为有利,从而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子女均能够自觉配合法官要求,做好双方父母的思想工作,协助法官化解矛盾。其次分别向双方老人释法明理,希望双方念在多年感情的份上,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鉴于两位老人都70多岁,均需要各自子女的照顾,不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目前二人的婚姻实际名存实亡,两位老人都有离婚的意向,所涉及的就是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承办法官希望男方姿态高一些,做出一定的让步。最终,两位老人冰释前嫌,达成调解,由夏大爷向江大妈补偿30万元,公司的福利房归夏大爷所有,并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顺利完成房屋交接,江大妈将涉案房屋的相关手续及物品归还夏大爷,夏大爷也将约定的30万元交付了江大妈。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山东省济南市平阴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