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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鱼台法院:一建材企业负责人被判“从业禁止”3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肆意关掉废气自动监测设施,
  山东济宁鱼台一建材企业负责人被判“从业禁止”3年
 
  山东法制传媒网:(樊倩倩)8月11日上午,山东济宁鱼台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重点排污单位经营人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污染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曹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从事涉排污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3年。这是鱼台法院发出的首份环保领域禁止令。
 
  被告人曹某经营的某建材公司主营烧结煤矸石砖加工、销售等业务,为济宁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第三方监管公司为该环保建材公司实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2023年4月5日,该公司采用含硫量超标的煤矸石进行生产,曹某为逃避环保部门及第三方监管公司的监测,擅自打开在线监测房门,将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上的控制标定和测量的旋转按钮转到标定状态,停运废气自动监测设施,人为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经调阅数采仪信息发现,自2023年4月5日19时15分至4月7日下午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监测设备一直处于标定状态,致使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超标准排放。
 
  鱼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经营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系被告人实施的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环保义务而引发的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相关职业。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件承办法官于志壮表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禁止令”,能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环境、破环生态,也对斩断污染环境产业链条,警示潜在的污染者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不可心存侥幸,违法排放污染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罚。(山东济宁鱼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