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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市召开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8月15日,山东省东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东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有明,市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李敏,介绍东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东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近年来,东营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东营重要指示要求,主动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大局,守护黄河安澜的最后一公里,创新探索推进“生态司法”“绿色审判”,打造环境资源审判和生态司法保护“东营模式”,促进形成多角度、全方位协同共治的黄河三角洲湿地河湖生态保护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在东营先后召开环境司法研讨会、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2023年3月27日至29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暨沿黄九省区法院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东营中院参会交流工作成效。该院经验做法被《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宣传报道,近两年全市法院4个集体、6名个人受到最高法院和省法院表彰。
 
  ​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
 
  ​一是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机构。东营中院在全省率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推进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辖区基层法院全部成立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构,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案件就近快速审理,织密黄河三角洲地区生态司法保护网。近两年,东营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620件,民事523件,刑事50件,行政47件,惩处刑事犯罪130人。
 
  ​二是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方式。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河滩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设立生态保护巡回法庭,实行集中管辖、驻地审判,参与并指导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重点保护黄河水资源和湿地生态。利津县法院于2023年8月1日在黄河滩区以现场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的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全省法院审理的首例此类案件。河口区法院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垦利区法院审理的黄河河道违法取水行政诉讼案等涉及黄河生态保护案件,增加渔港码头巡回审判、增殖放流生态修复现场普法环节,使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的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完善环境资源工作模式。对涉及环境污染、生态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集中审理机制,合议庭配齐刑事、民事、行政法官,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大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生物多样性等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制度。审理的李某某等12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入选2022年山东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二、推进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化,凝聚生态保护司法合力
 
  ​一是开启湿地生态修复共建共治新局面。与黄河河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利津县政府签署《协作框架协议》,共同创建“黄河口湿地生态环境综合修复基地”,对造成湿地生态环境破坏判决承担修复责任的,由执法部门制定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法院负责回访巡查,确保修复效果。多次联合多部门在“黄河口湿地生态环境综合修复基地”,开展“补种复绿守护黄河”等修复基地建设活动,促进生态系统维持良性发展。
 
  ​二是细化司法服务针对性新措施。与农高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制定《关于支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六条措施》,从土地开发、耕地保护、水资源利用、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明确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与黄河河口管理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出台《山东东营黄河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意见》,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逐步完善常态化联络机制、共治共享协调机制,搭建案件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和业务交流平台,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和办案周期,提高案件审判执行效率。
 
  ​三是拓展执法司法衔接联动新机制。与生态环境、黄河管理、水务执法和公安机关建立执法司法衔接“直通车”机制,出台《关于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机制的意见》,“直通车”机制运行以来,执结环保非诉执行案件36件,执行时限缩短了17%。垦利区法院运用“直通车”机制高效强制执结张某、刘某、李某在黄河河道乱搭乱建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既是对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的支持,又为黄河河道治理、黄河安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展现出“直通车”机制提升审判加速度的良好效果。执法司法衔接“直通车”机制入选2022年东营市法治改革创新典型案例。
 
  ​三、推进审判工作效果最大化,树立生态保护司法导向
 
  ​一是“诉调结合”优化裁判效果。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作用,对在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因种植户(养殖户)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大面积渔业生产设施引发的系列案件,注重调解和解、普法宣传,促使126家种植户(养殖户)迁出自然保护区,退养还滩土地9900亩。妥善处理刘某某等82人涉土地租赁群体性纠纷案件,在法院协调下将多家农户的2430亩盐滩租赁价格由每亩每年6元提高到350元,周围观望的3个行政村4754亩盐滩全部参照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是“执行回访”避免重复违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对达成的赔偿协议及时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在执行后开展回访,跟进了解污染企业设备改造和污染处理设施系统升级情况,确保不再发生违法行为。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支持鼓励环保磋商,对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及时予以司法确认。自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完成环保磋商15案,监督义务人实际支付赔偿金5588万元。
 
  ​三是“以案释法”倡树生态保护。两级法院织密“三个走进”普法网,厚植生态保护大众化理念,贯彻“学法走进法院”“普法走进社区”“授法走进课堂”,利用法院开放日、环境日、宪法日、开学第一课等普法宣传日,通过“现场普法”“以案释法”“法庭在线”等方式传播节约资源、保护湿地理念。深入社区群众开展现场普法15场,举办“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活动3次,为28家企业提供专业咨询。环资法官们兼任法治副校长,做校园法治的宣传者和领航人,将节约资源和生态环保的种子撒进校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已经实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黄河入海口的重要指示,为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新标杆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下一步,东营法院将牢记总书记嘱托,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保护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在保护湿地、守护东营蓝天碧水净土方面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的作用,共同守护黄河三角洲生态系统,为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东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等12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李某某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湿地山林地区投放剧毒农药呋喃丹毒杀野生动物,并多次提供毒药给其他被告人投放于保护区外围农田、鱼塘水边毒杀野生动物。李某某将毒杀的绿头鸭、斑嘴鸭、白天鹅、苍鹭等出售,并从其他被告人处收购野生动物倒卖获利。李某某还大量收购白鹤、灰鹤等野生动物活体,非法出售获利。白鹤是濒临灭绝的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灰鹤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嘴鸭、绿头鸭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广饶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8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等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133500元,各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维持了一审其他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本案的裁判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严厉打击力度,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对引导人们爱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物种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价值引领作用,对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李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李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及闲鱼等网络平台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苏铁。2020年7、8月及2022年9月,李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发布出售苏铁信息并收受买家定金。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家中查获苏铁植物19株,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共计16750元。扣押的苏铁19株已送回其原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进行移栽管护。
 
  【裁判结果】广饶县人民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李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苏铁是现存最古老的种子植物、珍稀物种,被誉为“植物界的大熊猫”,堪称“活化石”,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同时,督促侵害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履行修复赔偿义务,将案涉苏铁运回广西原生地进行救护安置,对保护珍贵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是一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法治实践。
 
  案例三:宋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宋某某两次雇佣韩某某等4人,于禁渔期在东营港大唐明渠附近海域使用非法网具捕捞黄皮蛤蜊。第一次非法捕捞约18450斤,宋某某非法获利14500元;第二次捕捞过程中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重非法捕捞23520.7斤,价值11760元。第二次非法捕捞的黄皮飞蛤经拍卖所得8000元已上缴至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宋某某主动缴纳并代其余4名被告人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121363.85元、生态损害鉴定费7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宋某某等达成了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河口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对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作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的不同判决;扣押在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以调解书进行确认: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合计289694.35元,其中宋某某已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21363.85元,变卖非法捕捞水产品已追缴直接损失8000元,剩余渔业资源损失160330.5元,采取增殖放流方式对受损渔业资源进行修复。
 
  【典型意义】海洋渔业资源是珍贵的蓝色经济资源,非法捕捞、过度捕捞或不按期捕捞都会导致渔业资源生物量密度降低甚至枯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海洋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到渔港码头公开开庭,近百名渔民在庭审现场观摩旁听,将打击非法捕捞、保护黄河三角洲湿地与海洋生态的理念植入人心,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筑牢法治屏障。
 
  案例四:孙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孙某组织朱某等4人,到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海域,使用名为“泵子”的渔具捕捞白蛤,共捕捞23740斤。孙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共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约131.907万元,对该损害后果部分被告人已采取缴纳赔偿金和增殖放流的形式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31.907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鉴定评估费20.4万元全部履行完毕,5被告人均在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垦利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至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案发水域位于山东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核心海域,保护区具有大量湿地资源和珍稀濒危动植物,对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价值。孙某等人非法捕捞行为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行为严厉惩治,有力震慑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并通过缴纳赔偿金和增殖放流的方式恢复生态环境,对引导人们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物种多样性具有重要价值引领作用。
 
  案例五: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东营某建材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赵某将公司的工业废水以每吨350元的价格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隋某非法处置。此后,隋某又转由张某等人将570余吨工业废水全部倾倒在某建材公司院内一未作防渗处理的渗坑内,后该建材公司将废水偷排至附近河流。经鉴定,废液坑内和管道内废液样品为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本次环境污染损害修复价值为3602076元至5444516元。2021年3月6日,各被告单位、被告人与利津县人民政府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赔偿数额共计525.7万元,均已到付。后通过土壤置换、河道清淤等方式,受损环境已经全部得到实际修复。
 
  【裁判结果】利津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东营某建材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3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刑罚,并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金。同时适用禁止令制度,禁止被告人赵某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法院支持被告单位、侵权人与当地人民政府诉前签订赔偿协议,及时开展生态修复使受损环境得以恢复,极大地提高了受损环境修复效率。在量刑上,法院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对部分被告适用缓刑,体现了环资审判注重生态恢复的司法导向,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
 
  案例六:张某、万某某诉崔某某、李某某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初,张某、万某某购进虾苗、蟹苗并投放于涉案池塘进行养殖。2020年6月19日,崔某某、李某某2人雇佣武某某操控无人机在距离涉案虾池不足30米处的稻田地上空喷洒农药。喷洒农药后不久,涉案池塘内的虾、蟹等出现大批量死亡的情形。张某、万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崔某某、李某某、武某某连带赔偿养殖损失200万元。
 
  【裁判结果】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崔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万某某因污染造成的养殖损失120000元;被告武某某赔偿原告张某、万某某因污染造成的养殖损失30000元。
 
  【典型意义】水面是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与生态环境系统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在进行农业活动时应兼顾环境保护,科学合理用药,能够在实现良好防治效果的同时,降低药物使用对水环境的影响。通过判决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引导行为人在农业生产中科学用药,提升水环境保护意识,在“生态优先”的理念下开展养殖工作,对促进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发展,从实处落实水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魏某某等84人诉某村民委员会、马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村委会在征求村民意见后决定组织招投标将村内所有耕地集中流转。经过招投标程序后,一案外人中标,中标后弃标。作为招投标第二顺位的马某某以案外人中标价格与某村委会协商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签订后,马某某按期缴纳承包费,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家庭农场经营,其所设立农场占地类型为耕地、沟渠、盐碱地,不占永久基本农田。该村村民领取了马某某缴纳的一年期承包费。后魏某某等84名村民诉请法院确认案涉出租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而无效。
 
  【裁判结果】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魏某某等84人的诉讼请求,魏某某等84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村委会就涉案土地集中流转征求了承包土地村民的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可以就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权集中流转。马某某在案外人中标后又弃标的情况下,以中标价格与村委会协商签订了案涉合同。虽未重新组织招投标,但合同双方的订约行为并未损害魏某某等84人就涉案土地享有的合法权益,并且合同订立后,包括魏某某等84人在内的村民领取了马某某缴纳的租赁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时常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而承租人基于信任往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一旦因承包合同产生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如果因合同签订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而简单认定合同无效,对承租人、村民利益及农业规模化进程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本案对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而签订的合同不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以此落实“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高效利用的国家政策,对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开发利用,助推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某村民委员会与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8日,某村村委会与孙某某就村内17亩土地签订了为期3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每年每亩60元,承包期满由村集体收回土地,作为新增人口的人口地。3年期满,孙某某继续使用涉案土地,但未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此期间,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2021年11月15日村委会发布该村土地的承包费标准:2019年-2021年每年每亩300元;2021年-2022年每年每亩800元。随后,村委会与孙某某就承包费缴纳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村委会主张收回土地并要求孙某某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承包费。
 
  【裁判结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村内议定价格是经过村党支部会、村委会的提议、商议,并经党员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决议形成,决议过程、内容和结果公开,程序合法,结果有效。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孙某某继续耕种涉案土地,且在村民代表大会议定价格作出并通知后,仍实际耕种涉案土地至2022年9月,其应当按照村内议定的合理价格缴纳土地使用费,判决孙某某支付村委会土地使用费23800元。
 
  【典型意义】村民自治是村民直接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方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对集体成员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村委发布的承包费标准是经村民会议讨论得出的,程序合法、价格合理,部分村民也已经遵照执行,人民法院以生效判决支持村民自治决定,对服务保障农村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林某与东营某石油化工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东营某石油化工公司建设与林某所居住房屋东西相邻、相隔一条南北向公路的轻烃站。林某认为轻烃站与其房屋距离过近,存在危险,请求判决东营某石油化工公司将储存液化石油气、轻烃的设备进行迁移,以排除对于林某的妨害,消除因其生产储存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物品给林某造成的危险。
 
  【裁判结果】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东营某石油化工公司轻烃站项目的选址及经营建设符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要求,轻烃站从建设、投产、运营至今,均定期经过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林某无证据证明轻烃站的生产经营对其构成生产、生活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林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林某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注意把握四项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在处理相邻纠纷时应把有利生产放在重要位置,既要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又要把对生产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尽量不要造成停工停产。相邻方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时也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影响阻碍正常的生产工作。相邻关系反映了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本案有利于引导相邻权利人彼此进行换位思考,尊重相邻权利人的权利,相互为对方提供便利,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征某诉垦利黄河河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垦利黄河河务局发现征某未经许可私自在黄河内安装水泵违法取水,垦利黄河河务局向征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取水行为,拆除取水设施,恢复河道原貌。征某接到通知后,未停止取水行为,也未拆除取水设施,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垦利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
 
  【裁判结果】垦利区人民法院认为,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征某未经许可擅自在黄河中设泵取水,违反法律规定。垦利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征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黄河流域水资源紧缺,对黄河水资源取之有规、用之有度才是对黄河最好的保护。非法取水不仅造成黄河水资源浪费,还会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给黄河安全带来隐患。通过该案的判决,不仅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职责,还及时制止了非法取水的行为,有效阻止了违法取水行为的继续发生,能够更好地引导公众正视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黄河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切实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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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融媒体中心:请问东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打算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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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持续完善“三合一”审判机制,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执行质效。持续推进审判机制创新,强化团队内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之间的相互配合,统一裁判理念、标准和尺度,建立各类环资案件协同审判大格局,全面提升审判质效。二是发挥特色生态保护法庭作用,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探索对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就地审判,实现辖区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依法进行诉前、诉中保全和先予执行,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三是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为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保驾护航。深入推进司法修复基地实体化运行,注重增加判决结果的生态要素保护,提高裁判可执行性,更多采用替代补偿性措施,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禁止令的作用,探索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体系,服务保障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高水平顺利推进。(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