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贾迎迎)2022年4月的一天,山东省禹城市七旬老人吴某(化名)骑人力三轮车外出时被于某(化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禹城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左股骨骨折,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了解得知,于某是某保洁公司的保洁员,他是在工作期间将吴某撞伤的。吴某的家人多次找于某、某保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相互推诿,导致吴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没有着落。2022年7月,吴某在家人的陪同到来到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吴某的案情,经了解得知,吴某是七旬老人,和老伴一起生活,靠农村养老金和老伴打零工的微薄收入生活,房子因拆迁在外租房居住,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援助条件。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先帮吴某分析案情,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义务、案件办理流程等,当场受理了吴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的苑贞律师办理案件。
苑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进入办案状态,及时会见吴某,全面了解案情,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专门制定代理方案,告知吴某诉讼风险。苑律师帮吴某书写诉状,将于某和其工作的某保洁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案件得以顺利立案。随后,苑律师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的伤情及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鉴定,经鉴定吴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承办律师随即变更了诉讼请求数额,为吴某争取权益最大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某辩称其是某保洁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上班期间,原告损失应由某保洁公司赔偿;某保洁公司辩称,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于某并非公司员工,提交工资表证实于某2022年3月份开始不再上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某明明一直在某保洁公司上班,监控录像也能显示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交通事故,承办律师对保洁公司的工资表真实性提出异议。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和案件争议焦点,法院又两次组织开庭,律师进一步调查取证。经调查得知,2022年3月,某保洁公司对超过70岁以上的保洁人员全部劝退,于某在劝退之列。之后,于某把其妻子的身份证交给某保洁公司登记。此后,于某以妻子的名义实际参加环卫工作、参与考勤、领取工资,工资表上显示的是于某妻子的名字。同时,于某申请工友作证,证明于某一直在某保洁公司上班。一审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判决某保洁公司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某保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经当事人申请,苑贞律师继续帮吴某代理案件。之后,二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案件,针对争议焦点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苑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涉案事故发生时,于某是某保洁公司员工,是实际从事工作任务的人员,于某妻子是工资名义领取人,不是某公司员工;二、本案一审程序合法。一审经过三次开庭调查,已经查清案件全部事实,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于某是某保洁公司员工,涉案事故发生在某保洁公司安排的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范围内,一审判决某保洁公司对吴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二审法院采纳了苑律师的代理意见。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历时一年,两次提供援助,经历了一审、二审、五次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勤勉敬业、履职尽责,展现了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和担当,最终帮受援人争取到赔偿款。为了表达对援助律师的感谢之情,吴某将一面写有“依法为民解难事、法律援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办案律师手中。(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