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临沂市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会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法院 > » 正文

判刑+赔偿+公开道歉!山东乐陵法院当庭宣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7月31日上午,山东乐陵法院依法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5月16日至7月31日,马颊河全段属于禁渔期、禁渔区。6月1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杨某某等4人驾驶载有渔船、电瓶、逆变器、渔网等工具的货车行至乐陵市化楼镇化家村马颊河南岸,利用电瓶、逆变器、渔网等禁用工具在马颊河河道里通过电击的方式非法捕鱼,在遇巡逻民警后,4人弃船逃跑。第二天,4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4名被告人非法捕捞鲢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752.2斤,价值3008.8元。经评估,4名被告人犯罪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为18052.8元,本案对水生生物资源的生态环境的修复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在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增殖放流同等价值鱼苗。以上四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至2个月不等刑罚,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8052.8元,用于购买同等价值鱼苗在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增殖放流,并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法官提醒
 
  电鱼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扑杀行为,会对水生动物造成毁灭性伤害,无异于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电鱼会造成很多鱼种数量减少,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还间接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尤其是在鱼类繁殖季节,电鱼将使得鱼类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用合法的方式和工具并且不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否则不仅可能会触犯刑法,还将承担所捕捞水产品价值几倍不等的赔偿,拒绝非法捕捞,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己的家园。(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