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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法院:抖音诽谤法院工作人员,拘留+罚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某某多次在抖音平台诽谤、诋毁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近日,山东寿光法院依法对李某某采取拘留15日、罚款50000元的强制措施。
 
  李某某系某执件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作伙伴,并非案件当事人,其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恶意诽谤、诋毁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经执行局多次解释、劝阻,其拒不改正。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寿光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对李某某拘留15日,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李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恶意诽谤、诋毁法院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维护了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捍卫了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维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进行,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寿光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