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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乐陵政法:父子俩因宅基地起纠纷 调解员细心调解续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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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心系群众解民忧,脚踏实地办实事。山东省乐陵市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契机,以“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为支撑,时刻关注群众所需、所盼、所想,以“乐沟通”融入群众,以“零距离”服务群众,切实解决了群众“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案情简介
 
  刘国某膝下有两子,大儿子刘永某已成家立业,小儿子在外地上大学,近期因宅基地问题与大儿子发生纠纷。
 
  刘国某现有住房一处,东西24米,南北18米,共六间,自己住三间,大儿子刘永某住三间,多年前花4万元买下一处闲置宅基地,东西17米,南北23米,可盖四间正房,想留给小儿子结婚用。近期大儿子刘永某想盖新房子,便和父亲商量在那块宅基地上盖,现在的房子以后留给弟弟住,多次找父亲沟通商量,均未得到支持。刘国某称现在住的房子是2000年盖的,已经20多年了,等小儿子结婚的时候再让他住,可能会遭到女方嫌弃,所以不同意大儿子在宅基地盖新房子,于是来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申请后,耐心听取了刘国某的想法及面临的困境,迅速开展调解工作。分别与父子二人谈话,了解他们的想法,掌握他们的诉求,并作出如下梳理:刘国某认为小儿子现在还小,到他成家立业的时候现在住的这个房子太旧了,找对象的话可能会遭到嫌弃,所以想在空宅基地给他盖新房子,而且当初买这块宅基地,就是为了给小儿子盖房子用的,现在大儿子要求在宅基地上盖房子,实在不知道怎么办了。大儿子认为自己结婚8年,也拥有了自己的小家庭,就想盖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现在住的房子以后留给弟弟,也不用父亲再出钱盖新房子了,原本以为自己的想法会得到父亲的支持,没想到遭到父亲的强烈反对,认为父亲太偏向弟弟了。
 
  通过谈话,调解员心中有了主意,父子二人的矛盾必须尽快调解。刘永某想盖房子的愿望没有得到父亲的支持,便以将来不养老为条件,这让刘国某很是为难,手心手背都是肉,做父亲的不可能偏向哪一个,以后年龄越来越大,挣钱能力就没有了,不得不全面考虑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沟通,调解员认为有必要让父子二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便把二人叫来调委会,把问题当面说开,把情感放在第一位,任何金钱、利益也替代不了血缘关系,亲父子之间,没有谈不开的问题。将来老二在哪定居都不知道,以后的事以后再说吧,做父母的到什么时候也是最疼自己的子女,当时买这块宅基地花了4万元,刘国某只字未提买宅基地的钱,这就是大爱,刘永某现在经济条件不错,小家庭也很幸福,考虑到父亲刘国某年龄越来越大,刘永某主动提出愿意为父亲分担,拿出3万元给父亲,此次调解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刘永某给父亲刘国某3万元,取得这一闲置宅基地的使用权;其他无争议。
 
  案例点评
 
  此调解案件圆满解决,极大程度体现了调解中的“情理”一词。纠纷的起源是父子之间宅基地的分配,纠纷的化解也是终于宅基地的合理划分。这过程中的种种,都是申请人为亲情、为情理做出的退让。作为调解员,面对亲情中的利益纠葛,做的更多的工作就是倾听、了解、疏导,发掘或者利用亲情的温度,来化解纠纷。要把握住情理,在法律的框架下,用情理去感化申请人,用情理左右利益的划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山东省乐陵市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