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胡科刚 张晓燕)“谢谢您,您刷新了我们对法院、对法官的认识,您的付出让我们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签调解协议时,申某和其女儿激动地对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红法官说。
2021年3月,申某经人介绍到某石业公司从事石材上料、卸料工作。2022年8月12日,申某在厂房作业时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申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石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确认申某与该石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该石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申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很大,申某在二审中提交大量证据证实其与该石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石业公司对申某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并发表相应反驳意见,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宋海红考虑到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即使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某还需要继续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一系列工伤待遇问题,如果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申某亦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就受伤赔偿问题寻求救助。
无论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不能从根本上一次性解决申某工作中受伤赔偿的相关事宜。为了减轻当事人讼累,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腿,让当事人的权益在最短时间内兑现,承办法官并未急于下判,而是准备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并化解后续可能引起的其他纠纷。
在确定了调解思路后,承办法官开始分头作双方当事人工作,最初该石业公司不同意调解,承办法官在得知该公司可能为申某等工作人员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后,多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电话、微信沟通,最终该公司同意调解。随后承办法官又联系申某诉讼代理人及申某女儿,申某亦同意调解,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经过法官不下十余次的电话和微信沟通后,双方对数额问题仍争执不下,但承办法官并未就此放弃,而是采取“冷静期”方式,给双方当事人一定冷静期权衡利弊。功夫不负有心人,十余天后,法官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征求各自意见,最终双方在数额上达成一致,该石业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申某11万元,申某亦同意配合该公司进行保险理赔等工作。签订协议当天,该石业公司现场支付申某8万元,后续3万元待申某配合该公司办妥保险理赔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是众多案件中普普通通的一个小案件,但是这个“小案”背后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法院、法官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正是由这样一件件小案汇聚而成。
“通过这个案件,让我认识到追求‘小案’效果,要注重调解工作,虽然调解‘性价比’不高,但‘效益值’高,面对一个个‘小案’,只要我们付出真心、诚心和耐心,把‘小案’办好,把‘小事’做好,就会收获当事人的满意。”法官宋海红说。(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