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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度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平度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6月26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2023年平度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平度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2014年以来,平度法院共审结涉毒品犯罪刑事案件309件333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11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81人,判处非监禁刑41人。
 
  ​白皮书对2014-2023年平度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这些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毒品案件数量下降明显。毒品案件数量从2014年开始增长明显,2015年达到峰值,2016年开始案件数量减少,总体呈下降趋势。
 
  ​二、涉及罪名及毒品类型相对集中。贩卖毒品罪184件199人、容留他人吸毒罪111件120人、非法持有毒品罪13件13人、欺骗他人吸毒罪1件1人。涉案毒品以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俗称“冰毒”)为主,新型毒品主要涉及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液。
 
  ​三、犯罪主体年轻化,文化程度偏低,男性为主。被告人以中青年男性为主,犯罪群体有年轻化的趋势;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多为初中文化及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人员占90.9%。
 
  ​四、被告人有前科劣迹的多。2014年至今审理的333名毒品犯罪被告人中,有前科劣迹者229人,占68.7%;既有吸毒恶习又有贩毒行为的162人,占贩卖毒品被告人总人数的81.4%。
 
  ​五、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隐蔽性较强,零星贩卖毒品突出。采用微信、QQ等方式实现毒品线上交易,利用EMS、快递、闪送等方式进行毒品运输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白皮书围绕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庭审质量效率、禁毒舆论攻势、建立多部门联动长效工作机制等方面介绍了平度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举措。
 
  平度市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在国际禁毒日,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平度市人民法院整理了四个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涵盖了新型毒品犯罪、容留未成年吸毒犯罪、欺骗女性吸毒犯罪、毒品再犯犯罪,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一、新型毒品犯罪——被告人朱某某、韩某等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某、韩某、魏某某、张某某在2020年-2021年期间,通过在网上发布贩卖毒品的信息,在平度、莱西等地多次向多名年轻男子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液二十余次,并从中获利。四被告人被抓获时从其住所等处查获大量用于贩卖的电子烟油。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在网络社交平台寻找联系买家,明知贩卖的商品中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仍然进行售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四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罚金缴纳情况和退赃情况,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天然大麻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社会危害极大。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实行对此类新型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往往被不法分子添加入电子烟油中或喷涂于烟丝等表面,冠以“上头电子烟”之名在娱乐场所等进行贩卖,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故具有较强迷惑性,不易被发现和查处,危害身体健康。社会公众应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切莫以身试毒。
 
  ​二、欺骗他人吸毒——被告人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平度市一KTV房间内趁陈某某(女)不备将冰毒放入陈某某酒杯中,欺骗陈某某喝下含有冰毒的酒水。经检测陈某某的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是毒品犯罪中最常见的毒品类型。作为兴奋剂类毒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长期吸食会对身体尤其是大脑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导致出现失眠、焦虑、幻觉、妄想,甚至有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
 
  ​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不仅严重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还可能构成犯罪,害人害己。多数吸毒者初次吸食都是在他人引诱、教唆、欺骗下进行的,并很快产生毒瘾,不能自拔,进而诱发各种刑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故对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14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未成年)在平度市一宾馆内两次容留王某某、隋某(未满十四周岁)吸食冰毒。
 
  ​判决结果:该案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又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受刑罚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毒品具有较强的致瘾癖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更易遭受毒品危害。人民法院始终将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以及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在通过刑罚阻断毒品危害未成年人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呼吁广大青少年深刻认识毒品危害,守住心理防线,慎重交友,远离易染毒环境和人群。
 
  ​四、反复涉毒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1998年、2013年两次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2015年4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后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庞某某等三人吸食冰毒。2018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庞某某等二人吸食冰毒。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典型意义: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吸食毒品不仅给吸毒者本人造成难以逆转的身心损害,还容易诱发各类次生犯罪。长期吸食毒品花费大量钱财,吸毒者可能迫于经济压力“以贩养吸”,或者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犯罪。同时,因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导致吸毒者狂躁、抑郁甚至出现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症状,进而肇事肇祸,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在严惩被告人罪行的同时,也告诫公众自觉防范、抵制毒品,远离毒品这一摧毁人性的“恶魔”。​​​​(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